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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大企业垄断难有结果 《反垄断法》未获重视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0月22日07:34
  近日,英国《金融时报》报道,自中国2008年启用新反垄断法之后,多起针对大型中国企业的诉讼已经立案,涉案企业包括中国移动通信、中国网通、百度、盛大网络和中国石化。《经济参考报》记者对这些案子进行追踪发现,各法院对这些案子的立案和审理都极为审慎,这些诉讼至今都未有任何结果。

  如中国网通一案。2009年6月25日,“反垄断第一案”———北京律师李方平诉中国联通所属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垄断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这起案件不仅是在《反垄断法》实施首日即起诉的,而且是当天全国范围内提起的反垄断诉讼案中唯一被受理的。

  然而记者获悉,此案在6月25日开庭审理,已经是两次更改后最终确定的日期。2008年9月法院受理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传票方式通知本案于2009年4月21日开庭。至2009年4月20日,法院又突然电话通知原告代理人,称因书记员有事而取消开庭,延期审理。此后一直未有本案开庭的消息。直到2009年6月中旬,法院电话通知原告代理人开庭时间改为6月24日下午两点且将不公开审理,理由为“涉及商业秘密”。但到6月23日,原告仍未收到来自法院的任何书面材料,遂电话联系。法院却突然又改口声称开庭时间改为6月25日且不公开审理。据李方平告诉记者,该案至今未宣判,只是以“此案意义重大需谨慎研究”为名进行延期。

  再如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2008年10月31日,受河北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冠珏的委托,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李长青律师,把一册厚达91页16开本的《反垄断调查申请书》,送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处一位官员手中,申请对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调查,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发生在网络领域的第一例。

  据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位内部人士透露,由于此案是一中院受理的第一起适用2008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案件,法院对于这个案子的审理极为慎重,此案于4月22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延期审理。据该人士透露,此案极有可能延期审理到明年一月,此后一中院可能继续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延期审理。

  不过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倒是比较有信心,他们对记者表示该案一审已开庭,判决将在今年年底(一审结束后6个月)宣判。百度则对被起诉一事没有否认,但对于案件情况和审判结果,没有表态。

  北京书生读吧网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旗下的起点中文网垄断纠纷案也至今未有结果。2008年12月31日书生读吧网刊登出一则声明,称由于《星辰变后传》作者收到盛大文学公司胁迫,暂时停止创作。之后该小说作者成为盛大网络旗下起点中文网签约作者。书生公司认为盛大网络利用其垄断优势,“挖”了自己的作者,并于4月20日专门召开记者招待会,向媒体通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书生公司告盛大起点(盛大文学下属网站)垄断一案。2009年6月17日,上海市一中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本案双方就盛大网络是否构成垄断行为进行了激烈交锋。但是本案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

  至于中石化被诉案,则根本没有立案。12月4日,北京律师李方平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诉至海淀法院,诉状中认为中石化北京分公司销售93号汽油的行为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即“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并要求被告返还已付181元汽油价款中不公平上浮的8%高价部分,共计人民币13元。

  据李方平介绍,海淀法院接受了他的诉讼材料,但没有受理,更没有立案。之后他就“是否立案”反复询问,对方则以“正在研究”为由回避,至今没有给出明确答复。本案的代理律师黎雄兵也确认,在提交诉状后,法院一直没有受理也没有开庭,原告曾继续上诉,但依旧没有法院方面回音。

  吴汉洪

  《反垄断法》还未获企业重视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吴汉洪对记者表示,虽然《反垄断法》在中国已经实行一年多了,但是很遗憾,很多企业对这部法律都没有特别的重视。实际上大企业要想在市场上获得好评,一定要仔细研究这部法律。

  《反垄断法》的主要作用是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所以如果有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包括在中国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做出了反竞争反市场的行为,就要被干预。外电爆出的中国移动通信、中国网通、中石化等大型企业,它们本身在所在行业因为各种原因处于支配地位并不违法,但是如果它们滥用这种地位为自己获得好处就违法了。

  《反垄断法》的本质是建立公平的市场规则,就像拳击比赛里的裁判,它的作用是保证竞争的正当、公平,但是它并不会惩罚竞争中的赢家,也不保护弱者。它的目的是让企业了解在市场竞争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但不会限制企业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如创新、研发等。

  “我希望中国企业能好好的学习运用这部法律,尤其是要明白如果受到它的制裁,是要付出很大的成本的。最近Inter公司在欧盟被判垄断,就罚了10亿欧元。”

  吴汉洪介绍,如果企业被诉垄断,会受到三方面影响:首先,企业的名誉将受损;其次,要交纳巨额的诉讼费用;最后,如果败诉还要受到处罚,包括政令性的和赔偿两部分。

  黄勇

  反垄断应重点解决六方面问题

  中国外经贸大学经济法系主任黄勇对记者表示,虽然中国反垄断已经具备了基本系统化的规则机构,执法体系也已投入运转,但法律细致化、完善化以及执法经验的总结、问题的学习、交流和思考,还需不断的推进,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之下。他总结,当前中国反垄断法应重点解决六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反垄断法》的生效实施,使市场竞争秩序监管法有了统一指引,但法律之间协调任务还很繁重和迫切,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修订时去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制内容,处罚责任标准统一。

  第二,中国的执法模式,既有传统的影响,也可谓是创新,但多头执法,就产生多重协调成本。

  第三,中国的行业法、行业监管部门历来强势,市场竞争监管的统一性要求,法律和职权上,都将产生新的协调要求和成本,而且进程可能不会太快。

  第四,《反垄断法》不仅需要执法,还应确立私力救济和司法诉讼途径为保证,法院系统在实体规则识别、相应司法解释的制定、技术标准的统一以及管辖权、证据采集、诉讼机制等程序问题。

  第五,中国《反垄断法》在总则部分有特殊而模糊的宏观调控内容,这将涉及对待重点行业、重点国有企业的法律适用、执法力度上的困境和选择,危机面前,效率优先还是秩序优先问题。

  第六,三大执法机构,正在制定《反垄断法》相关规章、协调相互标准,如相关市场标准等,但具体制定工作复杂而缓慢。

  吴宏伟

  《反垄断法》应进行“法律适用除外”安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吴宏伟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认为,任何一个企业都要遵循《反垄断法》,但对于那些涉及到国家安全和资源掌控的领域,在立法过程当中,则应当进行法律适用除外的安排,不能进行随意的竞争。《反垄断法》未涉及对这些方面的法律安排,可以看作是一个缺陷。

  以中石化为例,中石化的油价是由发改委制定的,属于国家定价,中石化在发改委制定价格的基础上进行上下浮动。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反中石化的垄断,反的只能是它在终端产品的定价的不合理。但反过来说诸如在石化、电力这样的自然垄断和公共服务领域,要充分的考虑到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在一些行业一些时期甚至经常需要政府的财政补贴,在这些领域,大多属于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运营,在这种领域,在现阶段适用《反垄断法》是不适宜的。

  对于西方国家来说,现在的银行、电信等重要部门都实现了自由竞争,但在最初一段时期,都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高度垄断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国家通过垄断甚至补贴等各种方式扶持起各种企业巨头:一方面要考虑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要积累企业的经济和技术力量以应对外来竞争。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逐渐放开市场,允许自由竞争以及外资进入。中国在这些涉及到国家安全和资源掌控的领域,在反垄断的问题上,也必须把握国际市场结构,针对一些涉及到国家安全和资源掌控的领域必须审慎的适用《反垄断法》。

  而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只在第七条模糊的提出了“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没有提出法律适用除外的问题,而且也没有针对如石化、铁路、电力等领域进行专门的立法,这一点既不符合我国的现实,也不利于培育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从而增强国家综合实力。

  阮葆光

  反垄断私人诉讼将会增加

  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争议解决合伙人阮葆光(PeterYuen)20日在香港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生效以来,个人以及中小型企业已开始积极试探这部新的法律将如何执行,一些针对行业巨头的私人诉讼已经依据反垄断法第50条被提起。

  阮葆光向记者介绍他了解的一些个案。他强调说,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不是这些个案中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这些个案涉及的企业及所指控的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况,是该律师事务所通过中国内地各法院网站的公告以及通过中国内地消息人士得到的。

  阮葆光表示,反垄断法第50条赋予个人及企业一项权利,即可以通过私人诉讼向违反反垄断法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主张损失赔偿。他认为,需要进一步观察的是,反垄断法第50条究竟将怎样被实施?它在多大范围内会对商业实践产生影响?

  阮葆光认为,总体而言,近期在这一领域的诉讼实质上是一种形式的公益诉讼,包括针对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有关差别待遇的案件,以及针对中石化北京石油产品公司有关定价过高的案件,每一个这种案件都是由当地律师以相关被告的消费者身份提起的。值得注意的是,公益团体在中国内地尚未获得诉讼资格。

  阮葆光说,为主张责任,原告必须证明如果没有被告的垄断行为,原告将不会遭受损失,但盛大互动娱乐涉及干涉商业关系这一个案却是个例外。在这一个案中,原告必须证明交易相对方与其终止商业关系同其竞争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然而证明这一点上存在困难。

  阮葆光表示,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允许私人直接诉讼,这表明了中国内地为保护竞争所作的努力。可以预期,这一领域的私人诉讼将会增加。

  阮葆光最后表示,跨国公司以及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国私人或国有公司明显处于被关注地位,因此应认真对待反垄断法的实施,仔细审查他们的商业实践并确认符合反垄断法规定。

  (记者方烨实习记者侯云龙吴黎华高云岗)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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