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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到底有多难? 破解之路有多远?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0月23日07:13
  近日,一起拖延了近3年的执行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2006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案标的近20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青岛一家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将公司财产转移,导致案件长期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断上访。尽管法院通过多种渠道寻找,但曹某始终不知去向。

  去年11月,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启动后,公安干警多渠道查找发现了曹某的电话和行踪,经过多日跨区排查蹲守,发现曹某从外地归来,执行法官协同公安干警迅速出击,将曹某拘传至法院,这起长期无法执行的案件最终得到解决。

  这只是发生在全国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中的一起个案。

  为保证生效判决的有效性,保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在全国部署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截至10月13日,全国共办理长期无法执行的案件333369件,执结标的额约3430亿元。

  从自身查找原因

  破解“不作为”、“乱作为”

  判决执行不了,是对法律尊严的莫大讽刺。在我国,执行难是长期存在的顽疾。

  “我们并不避讳,有相当一部分"执行难"的问题是由于法院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坦率地说,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执行难”,主要表现为“不作为”和“乱作为”。

  在一些地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尽管当事人提供了财产线索,并且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法院以一种消极不作为的姿态,不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比如有财产不去查封,或者查封以后不按规定对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之后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拍卖。人们一般称这种现象为“不作为”。

  “而"乱作为"就是违法的问题了。”俞灵雨介绍说,比如超标查封,本来1万元的执行标的非要查封2万元的财产;违法查封,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也要去查封;违法变更追加当事人,把与本案无关的人追加进来,执行其财产。此外还有违法评估、违法拍卖、违法处分等情况,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解决“不作为”和“乱作为”,要从优化执行机制开始,核心问题是实行执行权的分权制约机制。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要把执行权界定为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并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

  “以前,执行案件是一人包案到底,从头到尾办下来,执行权太大、太集中,弊端比较明显。”俞灵雨解释,执行实施权包括了财产调查权、财产控制权和最后的财产分配权,这3个权力之间也要分开。通过一系列分权制约,以前过于集中的执行权得到了分割和限制,使“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得到了制度约束。

  为了杜绝“不作为”、“乱作为”,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专项整改活动,还成立了“法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网站。据统计,从今年5月6日开通至今,网络举报中心已受理举报近2万件。

  探索部门合作联动机制

  破解“协作难”

  长期以来,“八难”一直困扰着一些法官: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义务部门难求;查扣财产难动;特殊主体、特殊标的难碰;法律有缺陷时难办;抗拒执法难究;法院掌握资源少的自身问题难解。

  过去一般都是单纯依靠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线索,由法院查找“老赖”。这种传统的执行方式显得势单力薄。

  青岛中院通过对多年的执行案件进行分析,发现除部分被执行人确实因无可执行财产无法执结外,大量案件都属于“老赖”使用各类花招恶意逃债。

  青岛中院院长邹川宁认为,“老赖”逃避执行的手段花样百出,不用侦查手段往往很难找到。公安机关掌握着独特的信息资源,能够有效地查找被执行人的行踪和财产情况。2008年12月,青岛启动法院与公安执行联动机制:对于被执行人住址不明或连续三个月下落不明的,即列入法院委托公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的范围,法院向公安部门出具委托查找函;公安部门根据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启动查找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即随时通知法院,由法院采取相应措施。

  “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部门合作联动机制在全国得到推广。湖南、河北、云南、江苏和新疆等地法院与公安、银行等单位紧密协作,综合治理执行难,严格限制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的投资、置产、消费,使大量长期难以执行的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让执行在阳光下进行

  破解“监督难”

  今年年初,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开展了一次“市民体验执行”活动。通过当地媒体,五华区法院策划了活动方案,并刊登了征集公告,从报名者中随机抽取了在校大学生、律师、公司职员、个体户等各行业的体验者,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起视察了20件专类案件的执行工作,当场执结案件4起。

  昆明中院副院长张国维说,“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有效排除了法外因素对案件执行的干扰,避免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暗箱操作"的猜疑,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引入社会监督,是完善执行工作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目前,全国很多地方都设立了专门的执行监督员,他们有自己的职业,向社会公开,采用不同的渠道、不同的形式监督案件执行,有些地方还明确要求执行案件时“执行监督员”必须在场。不少地方法院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案件执行,一方面使他们更加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另一方面也起到了监督作用。

  执行案件的网上查询系统,是完善执行工作外部监督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今年3月30日,最高法院面向社会开通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上平台。目前,通过这个平台可查询617万个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

  在完善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上,最高人民法院也推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今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首批廉政监察员任命仪式,7位资深审判长被任命为专职廉政监察员。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被誉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开出的新“药方”。据统计,目前,全国法院共有专职和兼职廉政监察员22000人,其中专职监察员1800人。

  “执行难是由多方面因素引起的。解决执行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改革执行体制、健全执行机制以及提高执行队伍素质等多个方面。”江必新认为,执行机制、监督机制的完善,在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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