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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时居住证功能下月起扩容 持证者可申驾照

来源:东方早报
2009年10月24日02:31
  持证者可申领驾照、办理港澳商务签注、其适龄子女可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等

  早报记者 孙翔

  从11月1日开始,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功能将大大增加。持有《临时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可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港澳商户签注,其适龄子女则可以到所在区县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规定统筹解决。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为三年。根据《暂行规定》,来沪人员在就业、租住房屋时,企业和房屋出租人都需要登记来沪人员的身份信息,而领取了《临时居住证》的人员,则将在上海享受一系列管理和生活上的便利。《暂行规定》全文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东方网”上公布,方便市民查询。

  鼓励办理临时居住证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曾表示,上海将推动户籍管理向居住地服务管理的转变,通过向居住地登记倾斜的方式,剥离附着于户籍上的“待遇”,引导“人户分离”人员主动履行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的义务。

  由于办理《临时居住证》只需要来沪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无就业、学历要求,办理较为方便,因此《临时居住证》功能的扩容,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来沪人员办理该证,便于政府部门全面、及时掌握实有人口的居住信息。

  新的《暂行规定》还补充规定了持有《临时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在上海享受的相关服务和待遇。包括持证人员可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港澳商务签注、边境通行证件等事务,申请出具在沪无犯罪记录证明;接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实行限价收费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服务;与持证人员同住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接受儿童预防接种、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与持证人员同住的适龄子女需要在上海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

  房客身份证号须登记

  《暂行规定》规范了实有人口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采集制度。社区综合协管员应当采取上门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按照规范格式的信息采集表逐项填写,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社区综合协管员在上门采集信息时,必须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暂行规定》同时要求被采集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信息采集任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此外,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聘用来沪人员时,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市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为来沪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设立摊位等服务时,应当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以及身份证件和居住证件的种类、号码。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单位的要求,出示有关证件。

  在来沪人员租住房屋时,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查验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身份证件,并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另外,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从事居住房屋中介业务时,应当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

  

  居住证与临时居住证区别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半年,申请时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居住租住的证明,办理较为简便。目前尚无临时居住证转上海户籍的政策。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在1年以上,申请时除身份证明和居住租住证明外,还需要学历、劳动合同等一系列证明,办理相对复杂。持有《居住证》符合一定要求的人员,可转上海户籍。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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