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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普通执行案件缘何演变成网络热点 “台州法院执行案件与拍卖行四六分成”事件调查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6日09:09
  特别调查

  本报记者 陈东升

  这几天,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处于舆论风暴中心。

  这场风暴缘于10月23日某媒体刊发的一篇题为《台州法院执行案件与拍卖行四六分成》的报道。报道所述的是一件涉及房产委托评估、拍卖的普通执行案件,但却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广泛关注。从当天上午7时35分到11时30分,先后有50余家网站转载,网民发表网评1000多条,跟帖2000多条。

  这起普通案件为何会成为网络热点?为了探究其中缘由,还原事件真相,本报记者调查走访了浙江省台州市的相关部门、拍卖公司及台州市中院的有关负责人。

  背景

  一波三折的执行“骨头案”

  记者了解到,引发争议的这起执行案件共涉及四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华光电子灯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台州市凯达圣诞礼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人———台州市路桥电子化工有限公司(涉案房产的前一个买主),第三人李尖定(后一个买主)。

  2005年年初,华光公司与凯达公司之间产生买卖合同纠纷。华光公司于2005年2月15日向台州市中院起诉,此前,华光公司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台州市中院第二天就依法保全查封了凯达公司位于钢铁大道边的房地产。

  2006年6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凯达公司支付给华光公司1641万余元。2006年9月20日,法院立案执行。

  经办法官从接手案子的第一天起就深知,自己肩上扛的是一件涉及多方利益争夺的“骨头案”。

  原来,凯达公司是一家早在几年前就资不抵债的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均抵押给了台州市商业银行,贷款本金490万元。因未按期还款,银行向法院起诉,台州市中院于2005年2月2日作出民事调解。之后,银行申请执行。

  当时,凯达公司值钱的财产就只有原厂房。法院考虑到整体厂房价值较高,经征求各方意见后,决定评估、拍卖其中一半的厂房,即从东往西一至五间的房屋及后续厂房,剩余第六至第九间暂不处理。

  记者从台州市双赢拍卖有限公司了解到,2005年3月29日,经委托评估,5间厂房的评估价值是504万元。后经抽签,法院委托该公司拍卖。前两次拍卖因为报名不足和未到保留价而流拍,第三次拍卖时采取了降价拍卖。

  2005年7月21日,电化公司在第三次拍卖中以460万元价格拍得该厂房。由于拍卖所得不能满足抵押权人的债权,商业银行在受偿大部分债权(439万余元)后,与凯达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并未解除厂房抵押的他项权利。

  另一经办人接手华光公司的案件后,即于2006年11月1日将凯达公司剩余的4间厂房移交到法院的另一个部门———司法鉴定处,由该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拍卖。4间厂房的评估价为401万元。

  记者从另一家名叫“浙江力新邦德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行中获悉,2007年1月9日,台州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委托该拍卖行公开拍卖,但其间一波三折:先是凯达公司多次信访,并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后又因该土地系划拨土地,需征求土管部门意见等原因,暂缓拍卖。

  记者从台州市中院的执行卷宗中得到证实:2007年3月30日,浙江高院驳回了凯达公司的再审申请。2007年4月25日进行公告,5月11日公开拍卖,拍卖前已告知电化公司享有通行权等情况,第三人李尖定以780万元的价格拍得该房产,并在书面标明电化公司对通道享有通行权的拍卖成交书上签名。拍卖公司于2007年6月12日将拍卖款780万元划到台州市中院。其间,法院查出凯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於望仁为了逃避债务,参与3起虚假诉讼案,为查处他而暂缓支付。

  2008年5月14日,拍卖款780万元按比例全部分配给所有债权人。2008年7月18日,在多次协调的基础上,终于将厂房移交给买受人李尖定。

  至此,这个一波三折的“骨头案”最终被艰难地“啃”了下来。台州市中院有关人士对记者说,在这个过程中,不存在“四六分成”的问题。

  真相

  “口水战”背后隐藏利益争夺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起引发网民“审判”和众多“口水战”的普通执行案件背后,交织着涉案房产四方当事人的利益争夺。

  熟知此案内情的人士告诉记者,四方当事人“角力”的焦点,其实就是那个还没有被法院最终确认是否有效的所谓“通行权”官司,他分析说:

  其一,由于债务人凯达公司欠债2000多万元,而被法院依法拍卖的房地产所得也只有区区的1240万元,其中有抵押权的商业银行要全额偿还,故仍是资不抵债,那么,债权人华光公司的部分债权还是实现不了。如果说,第二次拍卖时,没有这个“通行权”,也许拍卖价会高一点,他这一方就可以按偿还比例多分一些。且如果认定那个“通行权”无效,他方至少也可以从相关转让费中再分得一部分;

  其二,对后一个买主李尖定来说,若之前没有这个通道,或者说认定那个“通行权”无效,他所买进的4间房产不仅可以增加面积,减少和前一个买主的摩擦,以现在日渐上涨的街面房来说,增值的空间还很大;

  其三,对债务人凯达公司和前一个买主电化公司而言,保持其原有的“胜利”就是最大的受益者。

  此案依法执行终结后,四方当事人再次开打的“通行权”官司也证实了这一判断。

  2009年1月5日,华光公司书面反映,“通行权”协议这一事实,使得凯达公司变相套取已经被查封财产上的利益28万元。台州市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华光公司理由成立,遂恢复执行,并于2009年5月7日向电化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的函件。

  为此,电化公司书面提出异议。法院依法于2009年6月1日对案外人的异议举行公开听证审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场“听证会”又是充满着“火药味”。2009年6月9日,异议人以通道共有权确认及要求第三人排除对通道妨碍为由,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台州市中院依法暂停了听证程序。

  记者今日从法院了解到,今年9月中旬,路桥区法院认为,此案正在执行异议听证审查中,以程序不符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之后,台州市中院恢复异议听证审查程序,拟近期重开听证庭,以最终确认“通行权”是否有效。

  该院执行局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在处置中也存在一些程序上的问题,如个别执行人员对电化公司是否享有通道的“通行权”的争议,在证据审查上欠仔细,但从电化公司提供的与凯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看,双方之间确实是有协议的。至于该协议是否真实有效,最终要由电化公司提出的异议和诉讼程序来确定。

  对于此前媒体报道中提及的拍卖佣金一事,台州市中院的相关负责人坦陈,在2006年6月以前,执行评估、拍卖等工作确实存在收取部分拍卖佣金的不规范做法,此款项统一进入法院账户,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上交财政。2006年6月,院党组经研究决定纠正了此前这一不规范做法,停止收取任何拍卖佣金。同时,还出台了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涉及对外评估拍卖工作全部移交本院司法鉴定处负责,实现了执行实施与执行拍卖彻底分离,拍卖佣金由拍卖机构按规定向当事人直接收取。

  反思

  网民缘何热衷“审判”

  记者了解到,近些年来,“网民审判”愈演愈烈。从“杭州飙车案”到“湖南罗彩霞案”、“湖北邓玉娇案”,往往是案件还处在侦查环节,法院尚未开庭审理,网上舆论就已将其定性。网民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评论,给审理案件的执法主体施加了无形的压力。

  分析人士认为,从社会层面来看,社会矛盾的共性为公众制造了共鸣的舆论环境。社会转型期,人们的利益、价值观经历颠覆与重构,大众敏感的神经往往一触即发。一起普通的执行案件,演化为公共舆论热点,表面上是“不明真相”的网民在热炒,背后则包含着对于分配不公、贫富悬殊、为富不仁、行政司法腐败等丑恶现象的积怨。

  从媒体传播层面看,信息传播方式的变革,特别是网络媒体的作用不可小视。近些年来,一些法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越来越倾向于借助于网络媒体,表达自己的诉求,争取社会同情,试图通过网络舆论影响法院的裁判。一项由人民网组织的调查表明,有87.9%的网民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自认为的“不平事”时,93.3%网民选择网络曝光。分析人士认为,这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值得高度关注的社会现象。

  本报台州(浙江)10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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