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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拾来女婴卖给他人 涉嫌拐卖儿童被判刑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2009年10月26日14:57

  一念之差将拾来女婴卖给他人

  同居男女涉嫌拐卖儿童双双被处刑罚

  郭宇 通讯员 郑妍 尚铁法

  晚报讯 原本准备自己抚养捡来的女婴,后因涉及罚款便盘算着将女婴卖给他人获利,两名湖南籍农民因一念之差被送上刑事法庭的被告席。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拐卖儿童案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谢申海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刘喜菊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现年43岁的谢申海和38岁的刘喜菊系同居关系,两人在贵州凯里打工,两人生育的儿子已有5岁。今年6月1日,谢得知在其打工的瓦厂附近山坡处有一女婴,便让工友顾某抱来给他,并给了顾某人民币50元。谢回家把女婴交给刘喜菊,两人准备自己抚养。后来听说抚养涉及罚款,两人便萌生将女婴卖给他人获利的念头,由谢出面联系在江苏南通的堂妹,通过堂妹找到一对没有孩子的夫妻,并谈妥一万元的 “领养费”。

  6月9日13时许,谢、刘两人带着儿子和女婴,从贵州凯里乘上K112次旅客列车,欲到上海后与专程前来接站的堂妹一同到南通。次日12时许,列车到达上海南站,当谢、刘出站时,因形迹可疑被值班民警盘问,谢主动交代怀抱的女婴是捡来的,准备以一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申海、刘喜菊以出卖为目的,共同运送捡拾的婴儿欲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谢申海联系买家,并谈妥价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刘喜菊以出卖为目的,陪同谢申海运送婴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谢、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因无法抚养才欲出卖捡拾的女婴,与为了获利偷盗、抢劫婴儿的情况相比,主观恶性较小,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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