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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应实行彻底“老人老办法”

来源:东方早报
2009年10月27日01:55
  童大焕

  广东、上海等5省市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已经9个月,各地仍在调研、观望,可见改革推进之难。受“越改(退休养老待遇)越少”的认识影响,一些试点地区出现提前退休潮。

  “要是能在改革前退休,我们还是想尽早退休。”一位已有30余年工龄的教授说,如果在新方案实施前提前退休,至少可以“一举两得”:一是可以享受改革前较高的退休待遇;二是提前退休后还可以被学校返聘或找个兼职,收入也不会太差。

  按有关规定,工龄满30年的教师可提前退休。面对新改革方案,广东省不少高校工龄满30年的教师纷纷提出提前退休。暨南大学华文学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整个暨南大学为此提前退休的教授有30多人,还有为数不少的在编普通职工为此退休。

  尽管用市场化的养老制度取代国家财政统包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体系是大势所趋,但改革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被改革者的意志,否则改革即使硬性推行下去,也会导致怨声载道。

  养老制度改革不能重走当年国企改革“减员增效”的老路,当年改革导致的结果是,留下来的国企人员成为当今垄断企业的吃香喝辣的宝贝疙瘩,被减的人员则成了朝不保夕的被遗忘角落。本次改革依然是从事业单位这个“沉默的大多数”改起,掌握决策权、话语权的党政机关则暂不在改革之列。这样最容易出现像当初“减员增效”似的“甩包袱”改革局面,引起社会的反弹,也可能给未来留下许多后遗症。

  今天的退休潮只是社会反弹的一个温和、自然的反应。人们无权阻止相关人员通过合理合法渠道提前退休,这不仅是法定的公民权利,而且从合约角度看,员工从进入事业单位的那一天起,就相当于跟单位签订了一份长期的合同,包括退休合同。现在国家突然要单方面改变合同内容,因此就应该朝着有利于被改革者的方向进行改革,或者给出足够的补偿。同时,应该考虑把公务员的养老保障、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三者统筹考虑,尤其是应该考虑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一视同仁地公平对待。

  如果事业单位养老保障一定要与企业接轨,而不是与党政机关接轨,在势必降低老员工福利的情况下,则应实行完全彻底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现有的“新人新办法”是指新进人员按照新的改革方案执行,直接入社保;而“老人老办法”,即新办法实施前已退休的“老人”,待遇照旧发放不受影响。但这样的“老人老办法”没有考虑改革前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的待遇,而他们却是最受影响的一群,同时又是在人生中、家庭中和单位中身处“中流砥柱”或业务骨干的“中人”。

  为弥补缺失,有些地方在改革中采取了“中人补齐”的办法,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可能受影响的“中人”,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上,将有“过渡性养老金”这一项。但这样的改革对“中人”也仍然是不够公平的。以前的“老人”基本不用扣养老等保险费用,却能享受到很高的养老福利,现在人们反其道而行之,当然是不公平的。而“变更”养老合同的责任又不在被改革者,因此,把改革前进入事业单位者一律纳入“老人”行列,即使要和改革以后新进的“新人”一样按工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在今后的退休上也应该按“老人”待遇执行。这样,既能保证员工福利不受损,也能保证事业单位“合同”的严肃性,同时为顺利改革打下基础。

  任何改革都需要时间来完成。与其在重重阻力中难以推行或出现巨大副作用,不如就留出足够的时间让改革自然过渡。

  (作者系媒体人士)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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