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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加大超限车治理力度

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2009年10月27日08:24
  本报讯(记者张新民)为了进一步加大治理超限车辆工作力度,经市政府批准,市物价局、市政公路局昨日联合下发关于对联网高速公路超限车辆实行临时再加价措施的通知。该措施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交通部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轴限认定标准和车货总重量认定标准同时并举”的原则,该通知明确提出,在试行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货车,超过以下三条认定质量标准的将判定为超限车辆:1、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2、二轴货车17吨;三轴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四轴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五轴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49吨。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货总重量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对该车的认定质量标准。

  该通知规定,在不改变现行计重收费标准、超限加价收费标准和计算办法的基础上,对超限货运车辆实行临时加价措施具体规定包括:对货运车辆超认定质量5%至50%以内部分,每吨公里再加收0.05元,超50%至80%以内部分加收0.10元,超80%至100%加收0.40元,超100%以上部分加收1元。

  该通知提出,暂时取消“超认定质量30%以内部分,按照正常车辆收费”的规定,修订为“对超限认定质量5%以内的部分正常车辆计费”。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货车及20、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也按此规定执行。

  该通知提出,严禁车货总重量超过55吨的货车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对采用中途倒装、闯卡等极端方式驶入本市高速公路车货总量超过55吨的货车,首先责令就近卸载,同时对超过质量认定标准部分,暂按1.5元/公里再加价。

  对联网高速公路超限车辆实行临时再加价措施,货运车辆超认定质量5%至50%以内部分,每吨公里再加收0.05元,超50%至80%以内部分加收0.10元,超80%至100%加收0.40元,超100%以上部分加收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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