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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试点近五个月“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否遏制 量刑规范化试点现状大起底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7日08:44
  “你觉得应该对你判处怎样的刑罚?”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在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定罪及量刑意见后,审判长让涉嫌抢劫的被告人郭亮自己发表对量刑的意见。“现在本院向你说明量刑过程……”在法庭判处被告人郭亮抢劫罪成立后,审判长再次详细地向他解释了法院的量刑理由。这是不久前发生在白云区法院某法庭的一幕。

  公诉人和辩护人以及被告人本人在判决前,可以对法院的量刑发表意见,这得益于最高人民法院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的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

  据白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严剑飞介绍,在试点中,白云区法院建立了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先确定某一项犯罪的基准刑,然后再根据各种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确定从轻或者从重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依法确定宣告刑。

  严剑飞告诉记者,在审判活动中,会尽力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将量刑审理贯穿于刑事审判全过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都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部分进行。合议庭评议时设有专门的量刑评议,并填写量刑评议表,对确定基准刑的量化依据、量刑起点、基准刑、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确定的宣告刑等分别填写,量刑过程一目了然。在裁判文书上归纳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建议,查明量刑事实和情节,评判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说明法院的量刑理由;

  二是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参与量刑审理活动的权利。在开庭前,法院将量刑审理程序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人、辩护人,并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辩论阶段,法院让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就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分别提出量刑建议。被害人不到庭的可以当庭宣读被害人的书面意见。

  银川三方可提量刑意见

  本报记者 潘从武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辉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观点,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云珍有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文亮自愿认罪、系初犯等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组织的量刑规范化试点观摩庭上,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束时,审判长一连用了3个“本院予以采纳”,表示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量刑部分观点的认可。这是宁夏法院系统首次就量刑部分进行庭审辩论。

  今年5月29日晚,刘辉、安阿丹买了两把水果刀,租乘一辆出租车行至银川市贺兰县春熙汽修厂对面时,二人持刀威胁司机王某,抢得现金100余元,手机1部。1小时后,刘辉又租乘一辆出租车行至兴庆区一偏僻路段,持刀威胁司机实施抢劫,因司机极力反抗未得逞。6月6日晚,刘辉、王文亮、马云珍租乘一辆出租车,行至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时,刘辉、王文亮持刀威胁司机李某,马云珍对李某进行搜身,3人抢得现金210元,手机1部。

  “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辉应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量刑偏重,根据刘辉在案件事实中的犯罪行为表现,他具备法定减轻和酌定减轻情节,应该对其在10年以下3年以上来量刑。”法庭审理中,刘辉的辩护人亮明了意见。

  公诉人直接在法庭上提出量刑意见,辩护人也提出量刑意见进行反驳,这在以前的刑事案件审理中是没有的。据了解,此前,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定罪和量刑模糊在一起,最终判决的刑期由法院说了算。而刑事量刑规范化以后,公诉人要提出量刑意见,辩护人和被告人也可以提出不同的量刑意见。

  连城监督使量刑更透明

  本报记者 郭宏鹏 本报实习生 范传贵

  李某是福建省连城县的农民,今年8月,被同村的张某打伤,张某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开庭前,李某和家属强烈要求判处张某5年以上刑罚,否则他们将上访。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张某主动认了罪,张某的家属也在开庭前向法庭交纳了赔偿金。连城县检察院公诉科经过联席会议讨论后,结合案件情节和被告人悔罪表现,决定提出判处3年至4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庭上,被告人一方与公诉人之间关于量刑展开了辩论。法院在结合双方辩论的情况下,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3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和受害人都接受了这一判决。这是连城县检察院与法院共同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成功案例之一。

  连城县检察院检察长王开勇告诉记者,每一条量刑建议是这样产生的:在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必须在审查报告中列明法定和酌定的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一方和被害人一方的意见,适用刑罚的法律依据等内容,并对具体量刑进行预测,预测结果提交主诉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方能成为在法庭上提出来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公诉人必须充分阐释所提量刑建议的依据,并与被告人一方就量刑进行辩论。庭审结束后,法院在拟定判决书时必须对量刑进行详细说明,对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要有具体解释。检察官在收到判决书时必须对判决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量刑建议与判决不符时,必须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如果是量刑不当的,及时提出是否抗诉、发检察建议等审查和处理意见。

  宣威量刑意见当庭修正

  本报记者 储皖中 本报通讯员 区鸿雁 魏小平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就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原告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公诉人提出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在近日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的一个刑事审判法庭上,公诉人当庭提出了修改量刑的公诉意见。经法庭当庭合议,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意见,决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按照法律规定,民事部分的调解在法庭辩论后进行,而民事赔偿情况又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量刑辩论在前,而影响量刑的民事赔偿情节在后,如何保证控辩双方将影响量刑的赔偿被害人损失这一情节纳入其量刑意见和量刑辩论,就成为一个问题。如果这一情节纳入不到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或量刑辩论中,势必影响量刑意见或量刑辩论的针对性和应有作用,也会造成控辩双方无权对民事赔偿这一情节发表量刑意见。

  针对这一情况,宣威法院在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试点工作中,尝试对民事部分当庭调解的,可以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前,恢复法庭量刑辩论,让控辩双方重新修正量刑意见,相应加入“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这一量刑情节。

  当地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样做改变了法院过去“自主裁决”的模式,让判决结果更公开、公平和公正,让被告人更加清楚量刑的全过程,更容易接受最终的量刑结果,有利于其今后的服刑改造,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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