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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适用刑事和解引争议 被疑能“花钱减刑”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0月27日13:25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孟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作为河南省首个对故意杀人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罪犯被判死缓的案例,在当地引起争议。

  今年23岁的中牟县人孟某,2008年7月到郑州打工,结识了同乡18岁女孩兰某,两人开始来往。因女方家人极力阻止,引发孟某不满。2008年11月24日晚,孟某骗兰某喝下安眠药,次日凌晨1时许,趁兰某熟睡之机,孟某持刀将兰某杀死。

  据介绍,按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定刑幅度内量刑。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鉴于被告人孟某对自己故意杀人的行为真诚悔罪,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向法院提交了请求对孟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书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由此法院认为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孟某之所以被判死缓,也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8月在河南率先推行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关。根据这项制度,今后全市各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将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或接受调解,只要受害人和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将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之前一些地方尝试的刑事和解案多为轻微刑事案相比,郑州中院此次将故意杀人案件纳入刑事和解范围,引发关注。

  碰 撞

  警惕变相“花钱减刑”

  如果刑事案可以用钱调解,有钱的人还会不会敬畏法律惩罚?因为对他们来说,刑事和解就是变相的“花钱减刑”。郑州市民 张东亮

  死刑案件和解当慎行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该作为一项原则来掌握。具体到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被判死缓,必须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才有说服力。对包括故意杀人在内的严重暴力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应当谨慎,以防止司法随意性。 网友汉化版

  刑事和解须阳光操作

  刑事和解在特定范围的死刑案件中适用,可以逐渐扩大民众对死刑案件作非死刑处理的接受度,实现“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目标。但在实践中,以罚代刑、徇私枉法的现象并不少见,避免刑事和解沦落为“花钱减刑”,必须阳光操作。 河南律师闫斌

  刑事和解本质是三方和解

  刑事和解和“拿钱买命”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经济赔偿是真诚悔罪的表现形式和必然结果。刑事和解在本质上是一个被害方、被告方和人民法院三方和解的过程。对于刑事和解范围的确定,必须要在坚持刑事和解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慎重确定。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

  当事法院说

  刑事和解不是“私了”

  刑事和解不能叫“私了”,因为主导权仍然掌握在司法机关。而和解制度是否启动取决于司法机关而非个人,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司法程序,有相当严格的条件和范围。

  根据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被告人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取得对方谅解,不仅反映出其主观恶性不大,也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降低,法院可据此予以从轻处罚。在审判实践中,其他省市已对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作了有益的探索。2009年是河南省高院确定的“调解年”,我们出台的相关规定,既严格执行法律,严厉打击犯罪,又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意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玉杰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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