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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明确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27日18:06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隋笑飞、黄小希)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拟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此前,草案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有的部门提出,草案对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作了规定,同时还应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章中增加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二)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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