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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次被提请审议 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可按相同数额赔偿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8日08:39
  侵害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按照损失或获利赔

  劳务派遣工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赔偿

  保姆在提供劳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赔

  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三种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遗弃的动物致人损害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赔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记者陈丽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增加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死亡赔偿在许多情况下根据死者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但在同一事故造成死亡人数较多时,为便于解决纠纷,不少情况是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草案应当根据实际做法增加有关规定。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草案应当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原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责任。有的专家提出,劳务派遣问题是用人单位责任中的特殊情况,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其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草案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有的专家提出,现实生活中因雇保姆、家庭装修等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较多,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的,由谁承担责任,草案对此应当作出规定。法律委建议增加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草案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有的部门提出,草案对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作了规定,同时还应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规定。法律委建议在这一章中增加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原草案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证明责任也有困难,建议删去这一条。有的专家提出,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可以由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解决,本法可以不作规定。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

  原草案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一章。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应当进一步区分不同类型的高度危险责任,并增加法定限额赔偿的规定。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这一章作以下修改:一是对民用核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责任分别作出规定;二是对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和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责任分别作出规定;三是增加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不少专家提出,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应对侵权责任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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