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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要以保障农民权利为前提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29日10:21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是由于农民的土地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我们必须在土地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上进行较为彻底的改革,包括明确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客体;突破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瓶颈;提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水平。

  前不久,我指导的一些学生到河北某地进行土地调研,形成了一些调研成果,并得到了河北省委领导的回应。应该说,从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对土地流转进行了试验和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根本性的问题。

  其一,必须明确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客体。我们发现,村委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家庭、农民个人,都可能作为主体在进行不同的土地流转,但到底谁有权进行何种方式的土地流转?这需要在法律制度上明确。比如,在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方面,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但又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在转让承包权并不会改变土地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如此规定实际上是侵犯了农民的自主权利,是一种不必要的束缚。农村土地的征收,也是一种土地流转。然而,现有制度和法律并不能保障农民个人在土地征收中的权益。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形式下,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只能是代表该集体全体成员的“集体”。尽管农民是“集体”成员之一,但这种集体所有权既不是民法中规定的共同所有,也不是按份所有,其权利和义务相当不确定。农民不能成为征地的主体之一,造成大量的农民成为无地、无业和无社会保障的三无人员,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变成了对农民的掠夺。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流转的客体,即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农民承包的土地,常常也因没有完成确权和登记手续,而处于法律上的模糊状态。有些集体经济组织间对土地所有权还存在争议,二轮承包的时候,很多地方对耕地的面积、边界等没有严格规范登记。搞好相关土地权利的登记、颁证工作,也是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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