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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创业板开市三招防爆炒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9年10月30日05:01

  创业板市场30日将鸣锣开市,28家公司股票由此拉开交易大幕,创造出中国资本市场的崭新历史。

  在创业板开市前夕,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29日接受了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的专访,回答了“首日交易预案”“公司上市前股权变动频繁”等焦点问题。

  严控上市首日股价异常波动

  证监会数据显示,首批发行的28家企业冻结资金量达18709.43亿元;总共募集资金154.78亿元;首日可流通股数48931.2万股。虽然28家企业同时上市,但鉴于中国股市长期有“炒新”传统,而且上市企业总市值较低,市场人士普遍预测创业板首日交易可能会出现“爆炒”局面。

  记者:对首日交易,监管层采取了哪些有效预防措施?如果出现爆炒,该如何应对?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创业企业的规模较小,市值比较低,上市初期可流通部分更小,加之估值困难,股价波动幅度可能较大,股价也较容易被人为操纵。新股上市首日,往往容易吸引市场的高度关注,加上我国股市长期以来形成的“炒新”习惯,其股价波动的风险相对更高。从海外创业板情况看,创业板的股价波动幅度显著高于主板市场。在NASDAQ市场,国内三大网站(新浪、网易、搜狐)在1999年至2004年间都经历过巨幅波动,股价跌幅曾超过90%,股价涨幅也曾超过20倍。因此,总体上看,创业板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是一个常态,是创业板市场的固有特征之一。

  为抑制创业板市场股价大幅波动,防止首日爆炒,尽可能控制相关风险,证监会拟主要采取以下三项应对措施:

  ——大力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通过新闻媒体等手段强化投资者创业板风险教育的同时,还通过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签署风险揭示书等程序,促使投资者充分认识创业板市场的固有风险,审慎参与创业板市场。

  ——严控上市首日盘中股价的异常波动。除了采取与中小板相同的常规性措施外,深交所还专门出台规定:当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时,深交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首次上涨或下跌幅度达到或超过50%时,可对其实施停牌30分钟;首次上涨或下跌幅度达到或超过80%时,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点57分。相关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警示和防范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可能出现的过度炒作风险,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

  ——增加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权,加强联合监管,充实监管队伍。深交所专门设计和开发了新的创业板监察系统;当股票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特别停牌等综合监管措施,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干预措施及上报证监会查处;对因创业板企业自身问题引发的股价异常波动,建立了监管机关和自律组织的联合监管机制,对于交易所、地方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快速的反应机制,将情况及时反映到相关部门和机构,及时查处、及时制止,增强威慑力。

  对“公司上市前股权频繁变动”强化信息披露

  有媒体报道,首批创业板企业中有的企业在上市前夕股权变动频繁,市场对此高度关注。

  记者:为何会出现此种情况?是否说明发行审核监管不严?当前,在发行审核中发现了哪些违规行为?应该如何防范?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证监会在审核中,确实发现当初申报上市的部分企业中存在一些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操纵财务指标。部分企业为了实现发行上市的目的,采取各种手段操纵操作财务指标。例如有的企业通过将研发费用资本化,递延确认费用,提高当期利润;有的企业通过收购同一控制下企业股权,从而在申报报表中确认收购前产生的利润或亏损,来调节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的净利润。

  ——编造经营记录。如有部分创业板企业经营不够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利用会计准则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绩纳入申报报表的规定来编造经营记录。

  对这些涉及发行条件的问题,中国证监会从严把握,否决了部分企业的申请。部分企业主动撤回了申请。

  此外,针对创业板申报企业的特点,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工作中还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

  ——创业板企业的成长性问题。成长性是创业板企业的显著特色,但创业板企业也具有业绩不稳定的特点,因此,创业板发行条件对收入或利润增长规定了最低要求。鉴于市场对创业板企业成长性的较高预期,证监会在审核中特别关注企业的持续成长能力。首日受理的企业中,部分企业2009年上半年净利润不及2008年全年的一半。对此情况,证监会要求企业对2009年度净利润能否保持持续增长作特别分析说明,并要求保荐机构综合分析企业未来成长趋势。已核准发行的28家企业中7家存在上述问题,有关企业均已做出盈利预测,说明其2009年度利润仍将保持增长。

  ——创业板企业的股权变动问题。部分创业板企业股权变动较为频繁,市场对此高度关注。已核准发行的28家企业中,5家存在申报前6个月内增资的情形。为此,证监会在审核工作中强化了这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关企业具体披露增资或受让人的名称,股东的基本情况及与其他股东和高管之间的关联关系,涉及的股份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以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部分企业的新增股东已根据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作出股份延长锁定至3年的承诺;要求保荐人、律师对股权变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详细核查,视情况要求所在地证监局进行实地核查。

  ——部分企业存在与业务模式和技术创新有关的经营风险问题。与主板企业相比,创业板企业规模相对较小,改制运行时间较短,业务模式和技术创新的成熟度有限,有的还存在对单一客户或专业人员的依赖,存在不同程度的经营风险。为此,证监会在审核工作中一方面严格执行发行审核标准,对不符合发行条件或存在影响持续盈利能力情形的,不予核准;另一方面强化风险提示,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此外,部分创业板企业还不同程度存在规范运作方面的问题,如关联交易较多、资金往来不规范、独立性存在缺陷等。对此类问题,证监会在审核工作中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切实强化企业的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力争从源头上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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