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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国内万象 > 上海将终结“钓鱼”式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 > 09钓鱼执法消息

钓鱼式执法非中国独有 法律道德争议大

来源:重庆商报
2009年10月30日04:05
美国FBI“钓”到的大鱼——为以色列充当间谍的顶级专家诺则特 IC 图
  最近在上海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引起全国舆论的瞩目,让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遭受前所未有的拷问。其实放眼国际,“钓鱼”行为并不是中国独有,美国FBI利用“钓鱼”诱使“间谍”上套,英国警察会用“钓鱼”抓毒贩,日本警察会用“钓鱼”擒色魔。各类“钓鱼”事件,有的因为矛盾双方清晰的善恶对立而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有的则使“钓鱼者”陷入了法律和道德争议的漩涡之中。

  美国FBI“钓鱼”逮间谍

  就在中国舆论热烈讨论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10月19日,美国FBI也“钓”到一条大鱼——为以色列充当间谍的五角大楼顶级专家。

  据英国《每日电讯报》报道,这位名叫诺则特的知名科学家曾在美国国防部和航空航天局等要害部门工作,拥有最高级别为绝密的工作许可。美国司法部透露,诺则特在一次出国活动中行为可疑,FBI于是对其展开了“钓鱼”行动。在今年9月初,诺则特接到一个“以色列情报官”打来的电话,交谈中双方探讨了为以色列情报机构工作的可能,并提出“可以回答问题以换取钱财”。诺则特回答了有关美国卫星技术的问题,并因此从以色列情报官那里获得了丰厚酬劳。然而,让诺则特没有想到的是,这名以色列情报官竟然是FBI便衣。

  英国警察“钓鱼”抓毒贩

  英国最近有一起“钓鱼”事件被媒体广泛报道。在英格兰的兰卡斯特郡,一名吸毒者在9月29日向当地司法部门报告称,两名卧底警员长期不断唆使他向毒贩购买海洛因,作为办案线索。当地的《兰卡斯特晚报》说,这位名叫杰金斯的34岁吸毒者在被逼无奈之下,向当地司法部门报告了此事。而当地法院最终裁定两名警员违背合法调查原则,判处其52周的牢狱监禁。

   日本警察“钓鱼”擒色狼

  在日本的电视报道中,常可以看见警察“钓鱼”抓罪犯的报道甚至录像。据日本铁路部门的调查显示,大约70%的受访女性称曾受到流氓的性侵害。由于不少女性遭遇侵害之后不好意思揭发,这让性侵害者很难被抓捕。于是,女警官便化装成女学生或者普通白领穿梭于电车等人群密集的地方,引诱罪犯上钩,然后进行抓捕。

  今年4月份,秋田市发生多起女性被“痴汉”(日语中泛指对女性进行性侵害的男性)突然从后面抱住的事件,却始终无法破案。秋田市警察署最后决定派遣女警官化装上街。一名24岁女警官被“痴汉”从后面抱住。女警官大声高喊,疑犯随后拼命逃跑,女警官紧追不舍,并高声呼唤同伴救援。终于在百米之外将疑犯逮捕归案。此外,日本警方还会用类似的“钓鱼”方式打击盗版、查处违法的色情酒吧等。

  “钓鱼”执法问题多多

  虽然是颇为有效的执法手段,但“钓鱼”这种带有诱使性质的方法也越来越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拷问,其作为证据的合法性也越来越受到质疑。2000年,FBI为打击娈童癖者,派人在网上假扮男童父母,为儿子寻找“玩伴”,结果导致一名佛罗里达州男子上钩。这引起公众的不满,认为FBI是在诱使犯罪。当年6月,美国巡回法院判决“钓鱼”非法,理由是“构陷公民犯罪,无端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有时候“钓鱼者”会被置于危险境地,这也是“钓鱼”执法的一个风险。 据环球时报

  专家说法

  瑞典隆德大学法律专家乌尔夫·博耶森:


  “钓鱼”执法违反程序正义

  瑞典隆德大学法律专家乌尔夫·博耶森教授称,随着欧洲人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寻求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已成为欧洲社会的普遍共识,在这样的情况下,“钓鱼”执法已经越来越少。博耶森解释说,使违反法律的人得到应有惩罚,实现结果的公正,这属于实体正义范畴,但正义的实现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进行,这就是程序正义。“钓鱼”执法恰恰是违反了程序正义,才引发了人们的不满。而比违反程序正义更严重的是,“钓鱼”执法因存在严重漏洞,往往还会使无辜者受到冤枉。

  北京大学张颐武教授:

  “钓鱼”执法要考虑尺度


  北京大学张颐武教授认为,关于“钓鱼”执法的激烈争论反映出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就这一点而言是值得肯定的。另一方面,这种争议也反映出执法部门内部的伦理准则与公众外部的承受力没有统一。“钓鱼”这种手法在抓捕犯罪分子时屡见不鲜,当警方把“钓鱼”手法用在“重罪犯”身上时,民众一般是没有异议的。就好像对待一个杀人犯,就需要有人假扮诱饵将其尽早抓住。或者说,一个恐怖分子要埋炸弹,警方派卧底追踪也完全没有问题。但在一些轻罪问题上,“钓鱼”手法就有违公众意愿。就好像有人买黄色光碟如果被“钓鱼”了,可能许多人就不能接受。所以,警方在采取“钓鱼”手法时要有一个客观的尺度,要将伦理规范明确化,并考虑到公众的承受力。

  新闻链接

  各国限制“钓鱼”执法


  美国和加拿大:这两国法律均属海洋法系,是按照案例判案,“钓鱼”执法是否合法,更多根据案例而非条文裁决。但基本原则却是一致的,即首先,“钓鱼”执法仅适用于严重刑事犯罪,而不适用于民事执法;其次,“钓鱼”执法必须掌握对方一定犯罪证据,对方有犯罪故意,而不能诱人犯罪;第三,“钓鱼”执法所产生的“犯罪事实”本身不构成指控证据。

  英国:法律规定,通过“钓鱼”方式展开的执法调查,对于被告方的一些罪名起诉应当被撤销,因为当事人是在被诱使的情况下做出行动的。

  德国:法律规定对于“钓鱼”执法行为通常是被禁止的,而警方如果迫于无奈必须执行,被告在送交法庭后,因为警方使用方式不当的诱使行为而让违法者做出的违法行为可以被免予起诉。

  本报综合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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