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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布不广告造成损失的广告主应予以赔偿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31日19:36
  新华网长沙10月31日电(记者黄兴华)将于11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发布不良药品、医疗器械广告造成损失的,广告主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记者从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这部条例对相关广告发布作出严格规定: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由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暂停销售其广告宣传的产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湖南还规定,发布扩大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范围、夸大疗效、欺骗和严重误导用药者的药品、医疗广告,由发现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请湖南省相关部门责令广告主暂停销售其广告宣传的产品,并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因此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广告主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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