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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话诈骗案件涉非法供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0月31日22:03
  人民网广州10月31日电(吴冰、陈云飞、管圣东)近年来,一批不法分子使用“猜猜我是谁”的电话诈骗手法,在全国各地大肆行骗,致使众多受害者上当。2009年10月16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实施,其中确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新罪名,广东省检察院呼吁,要充分利用两高发布司法解释的有利契机,加大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遏制电话诈骗犯罪。

  “你好,很长时间没见面了,猜猜我是谁?”电话里传来似乎熟悉的声音……你如果说出一个熟人的姓名,对方就会顺水推舟地承认下来,并开始套近乎。骗取你的信任后,对方就以嫖娼被罚、发生交通事故等为由骗你汇款。这就是以“猜猜我是谁”为名实施电话诈骗的犯罪活动。

  犯罪分子网购公民个人信息资料

  遇“紧急电话”须谨慎对待

  犯罪分子先通过互联网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不贵,一两千元可买到30多万人的信息,然后“按信息索骥”,打电话和机主以叙旧或请吃饭为由套近乎,让机主误以为是久未谋面或联系的朋友、同学、战友等。之后不久,诈骗者再次打通机主电话,言明去探望机主的路上,出了点事:要么说发生交通事故,人命关天,需要钱救急;要么说路上喝多了酒,嫖娼被抓,让家里知道会家庭破裂,让单位知道抬不起头做人,甚至丢掉工作,希望帮忙汇点钱了事。机主救友心切,往往不假思索地匆忙凑钱汇给其提供的银行账户。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介绍,2008年4月份以来,电白籍的杨松德(在逃),出资提供食宿、日常费用、作案用手机、电话卡、银行账号,以及事主手机号码和住址资料等,纠集20多名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其老乡),在中山市的三角、黄圃、南头等地疯狂作案,仅抓获当天,就从作案窝点搜出银行账户存折23本、诈骗用手机95台、诈骗用电话卡45张、充值卡235张、近8000条个人信息。今年3月份,该院批准逮捕了苏海成、郭兴侨、陈小雄等14名实施电话诈骗的犯罪嫌疑人。

  他们的作案手法并不高明,但利用人的同情心和爱面子的心理弱点,屡试不爽。犯罪嫌疑人各自用手机拨打事主的手机,询问事主“你猜猜我是谁啊”,事主说出某人的名字后,他们就冒充事主的朋友,过一两天后,编造因外出嫖娼被抓要交罚款,或出了交通事故急需赔偿等理由来诈骗事主钱财。

  2009年1月20日,事主张某接到一陌生电话,首先让他猜猜是谁,在事主误认为是其久没联系的一个朋友时,该打陌生电话的人则冒充是事主的该朋友,双方聊了一阵后挂机。次日,该陌生电话又拨打事主的电话,称在珠海市嫖娼时被抓获,急需5000元保释金。事主信以为真,将5000元现金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户名为“王龙”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内。

  经初步调查,被该团伙诈骗的事主有19名,被骗财物达13万元。

  利用手机改号软件修改来电显示

  冒充领导“借款”53万

  还有的诈骗者则利用手机改号软件,根据党政领导通话清单,把对方来电显示更改为某一领导手机,冒充该领导,模仿其语气,以外出办事、亲戚到访为由,诈取钱财。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就批捕了一起类似案例。今年2月初,犯罪嫌疑人谢某军、邵某松等电白籍人密谋诈骗后纠集同伙,秘密分工。先由邵某松收集某镇镇委书记的手机号码,之后由谢某军在互联网上购买该书记的通话记录,并请人将该团伙拥有的一手机号修改成该书记的手机来电显示。

  随后,他们用已被修改来电显示的手机,根据该书记的通话记录,分别给与该书记有电话联系的被害人韩某惠、刘某伟、黎某洪打电话,以该书记名义借钱。韩某惠等人见时该书记的手机号,遂信以为真,共汇款53万元至邵某松指定银行卡账户。专门负责取款的犯罪嫌疑人杨某勇将该53万元取出后即携现金潜逃回电白县与谢某军汇合。案发后,公安机关监控措施为突破口,将谢某军等6人抓获归案。

  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牟利

  新刑律下难逃法网

  经查,在上述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的电话诈骗案件中,诈骗团伙所使用的某镇委书记的通话记录,是由互联网从犯罪嫌疑人刘某丰、焦某阳、郑某红手中购买。据悉,郑某红是深圳移动派驻东莞工作员工,他利用平时在移动营业厅工作之便,用营业厅经理的工号和密码登陆移动业务系统,盗打客户通话记录后以每份100元卖给焦某阳,焦某阳再以每份250元卖给刘某丰,刘某丰再以更高价出卖,提供给他人牟利。该3名犯罪嫌疑人明知所盗取的客户通话记录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在利益驱动下仍然结为一丘之貉,大肆作案。经查明,新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刘某丰等仍采用该方法盗取移动用户手机通话记录40余份。他们虽未实质参与诈骗,但客观上助长了诈骗分子,已触犯了刑律,属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确定的“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各部门和被害人需配合公安机关

  记者从东莞市检察院获悉,此类案件中,被害人有的认识不到此种犯罪的危害性,受骗后不及时报案;有的没及时保留通讯记录和银行卡汇款信息;有的碍于情面,不肯报案,甚至在公安干警找其取证时不肯配合,导致诈骗者屡屡得手。因此,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形成全民打击合力,势在必行。

  同时,银行、电信、移动通信等部门在公安机关取证时需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证据。银行发现自动柜员机的取款人可疑的,及时报案;移动通信部门也应规范其行为,防止用户资料外泄,并对可疑电话进行监控或过滤。

  法条链接

  2009年2月28日公布实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09年10月15日公布,16日正式生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分别将《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规定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款规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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