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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乘客带狗坐公交车最高罚200元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02日08:08
  新《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即日起施行

  记者昨天从广州市交委获悉,从即日起,新的《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将施行。该《条例》不仅对公交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对普通乘客文明乘车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规定,乘客不得携带宠物狗上公交车,违者最高将被罚款200元!该《条例》的有效期为5年。

  公交站设置

  万人以上住宅小区要配建公交站

  包括新建或扩建火车站、公交客运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车站、航空港,大型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商业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以及1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需要设置客运服务设施的公路在内,4大类工程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时,应同时规划设计公交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或预留用地。配套公交站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一个中途站停靠线路不得超12条

  公交线路的设置应与轨道交通、公路客运、水路客运、铁路、航空等相衔接。各公交线路中途车站间的站距一般为500~1000米,在同一个中途车站停靠的公交线路不得超过12条。不同线路同一站点的站名应当统一。

  公交企业规范

  空调公交车温度超26℃得开冷气

  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应开启通风换气设施。当车厢内温度高于26℃时,司机应开启空调设施降低车内温度。不按照规定使用空调设备的公交线路经营者,也将被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线路、站点运营;不得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留车站候客;当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公交车辆驾驶员应及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的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无法安排的,乘客有权持乘车凭证要求公交线路经营者退还车费,违反上述要求者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处以2000~5000元、2000~5000元以及500~1000元的行政处罚和罚款。

  乘客行为规范

  不能带超大超重超长物品坐车

  对乘客的乘车行为提出9项明确要求,包括:1.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有刺激性气味以及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物品乘车;2.不得妨碍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驾驶、影响行车安全;3.不得携带超大、超重、超长或可能污损车辆、伤害其他乘客的物品;4.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方便者,应当有成年人陪同乘车等。对于违反规定并经公交司机劝阻仍不改正的乘客,司机可拒载。

  与此同时,新条例还明确,乘客不得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外的犬只和其他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动物上车,违者将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其相应的罚款金额为50~200元之间。至于违规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或乱扔废弃物的乘客,则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给予20~50元不等的行政罚款。(叶平生交通宣)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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