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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安标:选举法修正案亮点“1+8” 重在落实同票同权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1月04日09:11
  人民网北京11月4日电(记者常红、王喆、张海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今天上午作客人民网“人民议事厅”,为广大网友解析《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许安标将此次选举法修正案的特点形象地概括为“1+8”,其中重点在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按照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

  许安标说,这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内容还是比较丰富的,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1+8”。“1”为一个重点——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按照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对《选举法》里面有关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名额分配问题提出了修改的方案。

  “8”为此次修正案中解决八个重要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人大代表的广泛性问题。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都要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人大代表,也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这个修正案时,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对选举机构的完善和补充。对选举机构的规定,过去法律有规定。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选举委员会怎么样产生、它的职责是什么,这是有规定的。这次修正案把这个规定移植过来,作为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并适当地加以完善。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问题。近几年来,地方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使得乡镇的人口数有了比较大的增加。许安标说,据调查了解,在江苏、浙江等地,有一些乡镇人口数增加比较多,十几万、二十几万,甚至是三十几万的增加都有。他们有一种反映——乡镇人口数增加比较多,原来规定最高代表名额数不得超过130名这个规定显得偏少,在分配代表名额的时候,在照顾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的时候可能有一些困难。考虑到这样一个情况,这一次修正案有一个建议,就是把乡镇代表名额从130名提高到160名。

  第四个问题对于代表候选人个人情况申报和两地当选代表问题的规定。许安标说,近年来,在选举工作中,在代表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这些新的情况需要通过立法来回答。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这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来应该明确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在结束提名的时候要求填报候选人是否取得了外国永久居留权,是否具有外国国籍等一些情况。以前也出现一个人担任两个不同的地级市的人大代表的情况,这样他在履职上,在其他问题的处理上也发生一些冲突和矛盾,这样就提出来一个公民能不能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的人大代表。这次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广泛的征求意见,修正案草案提出同一个公民不能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的人大代表,把这两个问题都做了明确。

  第五个问题,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武增说,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也做了一个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还有选民和代表,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都可以提名候选人。以前对这个提名没有做一个限定,这次做出规定,每一个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或者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名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都不能超过应选名额。武增还举了个例子来做说明:比如说在这一个选区或者选举单位规定了一个应选名额数,在一个选区是三个名额,提名的时候不能超过这三个名额,这样就把提名人真实的意愿——到底要提谁,就明确地表达出来了。如果不做这样的限定,提名人有可能到处去联名,提五个候选人。这样就搞不清楚他到底要推荐谁。

  第六问题关于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武增说,这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做出了一个修改。以前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和选民见面,是“可以”。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各方面也提出来,为了让选民进一步了解候选人的情况,应该把这个“可以”做一个更刚性的规定,所以现在规定“应当”组织候选人和代表见面。候选人和代表候选人提出要求了,选举委员会应该组织他们见面,对候选人的情况做出介绍,让选民能够比较充分地了解候选人的情况。许安标进一步解释说,如果代表候选人没有提出这个要求,选民也没有这种意愿,那么选举委员会可不可以组织双方来见面?从法律精神来讲,也是可以组织的。

  第七个问题,关于保障选民和代表选举权的内容。武增说,在调研过程中,在《选举法》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听到一些反映,有些基层选举过程中有些违反法律的情形,妨碍了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这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增加了一个内容,就是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并应当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行使选举权。应该说,这条规定、这样一种立法精神也是在原来的选举制度里都贯穿的。这一次作为一个规定,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下来,有利于今后对选举组织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八个问题,对选举的投票程序的完善。武增说,组织投票对选举的程序是非常重要的。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投票的方式做了规范,一个是增加规定了选举委员会应该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的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对于选民比较集中的地方就可以召开选举大会。对于老弱病残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才能够使用这种流动票箱——这也是考虑以前在流动票箱使用上有一些基层的选举使用不规范,造成了投票中的一些问题。此外还规定了,为了落实秘密投票的原则,明确规定设立秘密写票处,另外对委托投票也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要求受委托的选民能够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进行投票。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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