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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女网友裸照传上网 男子要挟钱财10万判五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04日18:23
  网友男子利用与网友女在宾馆会见的机会,竟两次盗窃网友手机和现金,并偷偷拍录网友裸照和二人发生性关系的录像在互联网上发布,并以此要挟索要现金10万元。11月2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敲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张某两年前与丈夫离婚,平时喜欢上网聊天,2008年8月份,张某在网上遇见一个网名叫“非你不娶”的男人,该男子其实姓王,是农民,在某菜市场批发水果。网上自称在某研究所上班。通过几次网聊,张某发现“非你不娶”谈吐幽默、性格豪爽,觉得是一个可以交往的朋友。

  交谈一个多月后,对方突然在网上消失,之后便音信杳无,直到2009年3月份,张某在网上又遇到了“非你不娶”,“非你不娶”称前段忙于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于是二人相约在宾馆相见,“非你不娶”用手机偷拍了张某的裸照和二人发生性关系的镜头,第二天,趁张某进卫生间之际,将张某手机盗走。5月22日,“非你不娶”趁张某不备将其提包里的980元现金和新买的一部手机盗走,张某返回后打电话质问,“非你不娶”承认钱和手机是自己拿的,目的是为了让张某尽快去和他相见。

  已经坠入爱河的张某5月27日晚再次赴约,“非你不娶”又用手机偷拍了张某的裸照和二人发生性关系的录像。张某向“非你不娶”索还手机和现金,决定和他一刀两断。“非你不娶”则将偷拍的照片和录像在互联网上予以发布,并要挟张某拿出10万元现金他才将互联网上的照片删除,张某无奈向公安机关告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敲诈勒索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任翔)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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