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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浙江台州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局长受贿获刑6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05日17:59
  中新网台州11月5日电 (记者袁爽)今天,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局长李嘉受贿一案,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并追缴赃款人民币6万元上缴国库。

  据了解,李嘉于1995年调到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当时张瑞祖是该局副局长之一,对于李嘉的工作能力,张局长都曾给予了肯定和赞赏。1997年,张瑞祖离开了国土资源局。到了2004年3月,李嘉担任了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处长,该部门主要负责对建设用地的审批,而作为处长,某些环节也必须要有李嘉的签字。此时,张瑞祖早已下海经商,成为了某大房地产公司的副总。

  就在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张瑞祖打电话约李嘉见面,见面之后,张瑞祖告诉李嘉,自己公司在路桥螺洋那边有块土地报批需要帮忙一下,并拿出一个事先准备好的袋子交给李,李收下了。

  昔日的“老领导”居然反过来给“部下”送钱了。这正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笔受贿3万元。另外,公诉机关还指控在2005年下半年,也在其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处长期间,李嘉在办公室非法收受了某金属有限公司戴总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并在工作中给予关照。

  庭审进行了整整一个上午,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到举证质证阶段,再到两轮法庭辩论,再到最后陈述阶段,李嘉共准备了十几页的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发言机会为自己辩解。李嘉和他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节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李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但最后法院认为他们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与法不符,未予以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并认为李嘉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差,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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