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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工商总局43条新政授权突破现有法规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06日08:58
  本报北京11月5日讯记者姚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北京市工商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分局,今天在北京中关村挂牌。这是今年3月国务院批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后,国家工商总局推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43条意见的具体落实。“43条”对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有诸多创新、突破。

  “43条”授予示范区工商分局代行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

  将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住所在示范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和监督管理权,授予示范区工商分局。

  授予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远程预先核准、变更权。

  逐步消除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形式和内外资市场主体准入的工商登记区别,逐渐形成统一的登记程序和登记标准。

  此次将允许示范区内企业将“中关村”作为企业商号;允许高科技企业在政府指定的“集中办公区”注册。

  与现行的登记注册不同,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除按照行政许可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外,对一般经营项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登记,不再具体登记中类及小类,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申请登记具体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

  支持投资人以股权作价出资;支持技术成果出资;支持企业转换组织形式。放宽股东身份限制。对于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登记注册。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示范区内的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设立企业集团。

  支持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建立驰名商标协调保护机制。对于示范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及时依法认定。

  设立商标事务处理快速通道。对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以及注册商标争议的案件,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意见后,符合提前审查和审理条件的,可加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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