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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蒋定之:金融创新必须有正确的价值取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06日11:52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引发了人们对金融创新问题的思考和讨论。一个基本的认识是,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如果因为“创新”是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诱因,就怀疑、否定甚至害怕、抵制创新,那就无异于因噎废食;反过来,如果无视历史的经验教训,置创新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和原则于不顾,把创新的目的全部放在追逐利润、规避监管上,不能有效地规避和控制风险,这样的金融“创新”必将成为脱缰的野马,最终导致金融泡沫、危机和灾难。由此可见,端正金融创新的指导思想至关重要。就我国而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需要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吸取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采取更加科学、合理、审慎的态度、理念和模式。为此,需要认真研究和思考几个问题。

  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

  任何一项金融创新,归根结底都是由市场主体来实现的。百舸争流、千帆竞发的实践探索背后,必定是生机勃勃、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没有市场主体,创新就搞不起来,既出不了成果,也持续不下去。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逐步确立,创新活动渐趋活跃。但实事求是地看,我国还是一个金融创新能力不足的国家,特别是由于我国银行业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脱胎而来的,行政色彩还比较浓厚,市场化程度还不是很高。这一现实带来的问题是:首先,创新的主动性不够强。创新更多依赖行政推动,是“要我创新”而不是“我要创新”。其次,面向市场和客户的意识不够强。讲“我有什么”多、讲“你要什么”少,讲“因我而变”多、讲“因你而变”少。面对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却没有多样化。这也是当前中小企业、“三农”等领域金融服务跟不上发展需要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三,风险承受力不够强。“宁愿不创新、少创新,也不能有风险、担风险”的观念还比较普遍,在应该和可以进行创新的时候不敢迈出步子。这些情况表明,促进金融创新的开展,首先需要作为市场主体的银行增强创新的内在动力。真正的市场主体一定会把自己的“根”扎在社会、市场和客户的需求上,并且努力使这种增长和变化着的需求不断得到满足。这样的动力越足,金融创新的活力就越强。

  金融创新的价值取向

  从根本上看,金融创新的逻辑起点在于不断满足市场真实有效的需求。脱离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背离了正确的价值取向,必然演变成金融市场内部的价格投机,进而催生大量泡沫。这种失去支撑的“空中楼阁”以及单纯逐利的“横冲直撞”,对市场的破坏不可估量。从实际来看,这方面的问题是比较突出的:既有为创新而创新的问题,即不问实体经济是否需要,闭门造车,标新立异;也有盲目创新的问题,即一哄而起,一味跟风,集中在少数领域恶性竞争,创新成果单一;还有创新不足的问题,即对一些金融服务不充分的领域如中小企业、“三农”等,着力不够,突破不多。因此,推动金融创新,必须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始终面向实体经济,做好市场需求调查和客户需求分析,量体裁衣,量身定做,使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加契合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概括起来说,金融作为第三产业,一定要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分工,切实履行服务实体经济的社会职能,使一切创新活动都建立在实体经济发展的根基之上。

  金融创新的风险约束

  创新是对已有思想、理念、体制、制度和做法的突破,这个过程蕴含着诸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因此,一切创新活动都必须置于有效的风险约束之内,既鼓励突破,又防范风险。在金融创新的约束风险方面,创新和监管可以说是一种博弈。这种博弈的动因,一是市场主体更多的是关心创新可能带来的自身发展,监管部门更多的则是关注创新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市场主体更多的是关心创新可能形成的某种竞争优势,监管部门更多的则是关心创新可能改变的市场秩序;三是市场主体更多的是关心创新可能产生的财务收益,监管部门更多的则是关心创新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与价值;四是市场主体更多的是关心创新可能给单家机构带来的好处,监管部门更多的则是关心创新可能给整个体系造成的影响。应当说,创新和监管的博弈不可避免,但这种博弈不是以胜负为结局,而是以一种平衡状态为目标。这种博弈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创新理念的引导,提高对创新风险的识别、计量、预警和防控能力,努力使监管活动紧跟创新实践、紧贴创新实践。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警示我们,任何脱离监管约束的创新,都有可能造成风险失控。应通过科学有效的日常监管,把金融创新作为金融发展原动力的效应发挥到最大,把金融创新诱发和放大风险的可能控制在最小。

  金融创新的能力建设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我们从国际先进银行那里学到了不少东西。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我们的金融创新中引进的成分还比较多,原创的成分还比较少;移植和克隆式的“拿来主义”还比较突出,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环节还比较薄弱。我们的老祖宗早就揭示了“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道理。不从国情出发的盲目引进,不经再创新的简单复制,无异于“牛腿安在马肚子下”,水土不服是必然的结果。现在,一些银行模仿国外的做法,创建“私人银行”,但由于没有在产品设计、市场营销、客户开发等方面进行结合实际的改造,最终把装修豪华的“私人银行”搞成了类似证券公司的“大客户室”,“私人银行”的功能并没有真正实现。引进的真谛是要“神似”,在于学习成功的经验而不在于复制具体的产品和服务。掌握了诀窍,学到了真经,创新实践才可能生机勃勃。因此,要特别重视对世情、国情、民情、行情的分析研究,从实际出发,对引进的创新成果进行深度改造。任何简化和省略消化吸收环节的引进,都是没有希望和出路的。同时要特别重视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原创型”金融创新的比例,走合理引进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金融创新之路。

  金融创新的文化建设

  创新文化孕育创新精神,创新精神催生创新实践,创新实践收获创新成果。从这个角度说,创新文化更带有根本性,有什么样的创新文化,就会开出什么样的创新之花,结出什么样的创新之果。当前我国银行业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创新的“硬件”建设比较重视,而对创新的“软件”建设重视不够。一方面,下大力气设立金融创新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才,购置先进技术装备;而另一方面,思想、理念、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工作则没有及时跟上去。创新文化建设是一项很难立竿见影的长期工作,但又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关键工作。因此,要把创新文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加以推进。应研究制定创新规划,真正把创新作为从根本上提升银行竞争力的重大战略;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切实做好创新人才的教育、培养、使用和储备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允许失误、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为创新活动提供宽松环境。

  金融创新的制度保障

  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活动不够持续和有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还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稳定的制度体系,金融创新还处于零散、偶发和断断续续的状态。可以说,银行金融创新的能力在本质上就是制度建设的能力。检验和衡量金融创新能力的强与弱,很大程度上是看银行有没有一套先进管用的制度体系,以及通过这种制度体系调动、集中和配置各种资源,促进创新实践开展的能力。银行内部必须从公司治理、业务流程、激励约束、内控制度、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改革,努力使金融创新成为“条线清晰、流程严谨、权责明确、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障下的可持续行为。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金融创新活动的研究,认识创新规律,把握创新趋势,引导和规范创新秩序,制定对重大金融创新业务和产品的动态管理标准,建立关于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交易咨询、共享推广的长效机制。同时,要通过金融、法律、财税、文化等多部门、多方位的通力合作,努力形成更广意义上的鼓励、支持和规范金融创新的合力,共同为银行业金融创新提供条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进我国的金融创新,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效、更高水平的金融支持和保障。

  (蒋定之 作者为中国银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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