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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找人炒股血本无归 代理人被判赔30%损失

来源:东方今报
2009年11月06日06:03

  六旬老太太找人炒股血本无归 代理人赔偿30%的损失

  今报洛阳讯 (记者 李娟娟 通讯员 高晋 韩晓礼) 洛阳一位60岁的老太太想炒股,可自己啥也不会,就拿钱委托代理人为她炒,没想到最后本钱都没了,老太太将代理人告上法院。11月2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代理人赔偿老太太30%的损失。

  六旬老太让人代炒股

  2007年,王老太看到股市有钱好赚,经人介绍,认识了在炒股方面小有名气的李某。

  见了几次面后,双方签订了《理财委托书》:王老太如急用资金必须提前通知李某;不经李某同意,王老太不得私自买卖股票交易;王老太按资金的盈利值付给李某20%的提成;委托期及增资目标不定,随股票市场趋势走;委托金额5万元。

  此项合同签订后,王老太借用其女儿的股票交易账户,设置了客户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将5万元现金存入股票交易账户后,交由李某代其炒股。自2007年3月至4月,仅一个月李某就为王老太盈利7000余元。

  账上15万元被清空

  2007年4月5日,王老太如约将1400元提成交给李某,并再次注资42000元。

  4月25日至5月28日,王老太3次共从其股票账户上取现金13350元,付给李某提成13210元。王老太户头资金最高时曾达15万元。

  谁知,股市风云突变,双方因行情不好开始产生摩擦,李某寄希望于奥运会前的一波行情,坚持继续炒下去,王老太要看市值,因行情不好李某不想让其看。

  2008年10月13日,王老太带人到李某家,双方发生争吵,第二日李某将王老太账户上的股票全部清空,资金余额仅剩6436.44元。“炒股本金带赚下的钱都15万了,一下子就没了,肯定是代理人有问题。”王老太不解地说。

  李某认为,是王老太让其将股票清空,王老太予以否认。

  代理人赔偿老太30%

  庭审中,李某称“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是常识。老太太因为赔了钱,就要求代理人承担责任,那今后所有人都来找我怎么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理财委托书双方构成委托理财的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代原告炒股,但股票交易具有较大风险性,风险责任应有股票所有人即原告承担,被告作为代理人只对其代理过程中发生的过错行为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在股市低谷时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股票全部清仓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股票代理人李某要承担老太太30%的损失。

  法院称委托炒股风险太大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喜平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个人炒股的行为,属于民事上的代理行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特别是在风险性较大的股市中,因这种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更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在本案中,被告在股市发生重大变化时,没有及时与委托人进行交流协商,特别是在清仓时,没有证据证明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给其造成重大损失,应视为存在一定过错。

  那么对这种过错,代理人到底应承担多大程度上的责任,并赔偿多少损失才算适当,法律没有更具体的规定,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既然赚钱时按比例分配,那么发生亏损时也应当按同样比例分担损失。

  因此,本案考虑到代理人的提成比例及过错程度判决代理人和委托人双方“三七”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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