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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实施 气候相关项目规划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图)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07日10:58
  近日,一辆载有二十多名乘客的客车行至宁夏永宁县闽甘路时,突遇暴雨,车辆驶出路基。当地交警、消防官兵及群众经过两小时的努力,将乘客安全转移,并将客车拉上公路,化解了险情。(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潘从武

  自今年10月1日起,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区范围内,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中未包括气候可行性论证内容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者核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10月1日起已施行,这是条例中的明确规定。

  宁夏的气象灾害较为严重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丁传群告诉记者,宁夏是全国遭受气象灾害较为严重的省区之一。近年来,宁夏区内极端天气事件更是明显增多,重大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频发,灾害损失严重。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越来越严重,对宁夏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造成了严重破坏和重大影响。

  与此同时,宁夏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日益显现:气象防灾减灾技术水平较弱,预测预报预警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还不相适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有待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体制和应急机制需要完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还不健全,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还不充分,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待加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急需提高,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形势还很严峻。

  丁传群说,结合宁夏实际,制定一部统一、规范、科学和操作性强的气象灾害防御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和迫切。

  突出灾害防御社会性原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涵盖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原则、防御规划与设施、预防与减灾措施、监测与预报、应急与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景智和说,气象事业是一项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工程。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提高气象防灾减灾效益,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条例赋予了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人工影响天气、防雷减灾、气候可行性论证、应急管理等有关法律责任和义务,还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的法定义务,突出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社会性原则。

  明确气候可行性论证范围

  条例规定,负责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和专家评审通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纳入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内容,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中未包括气候可行性论证内容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景智和说,人们对于建设开发项目的气候适应性及其建成后对气候环境的影响,普遍重视不够,致使一些建设项目不能抵御气象灾害甚至会加重气象灾害的危害。因此,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是避免建设开发项目决策失误、预防气象灾害的一项重大举措。

  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员制度

  据丁传群介绍,当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是基层群众不能及时获知气象灾害警报、预警信息,延误了最佳防御时机,以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针对气象灾害信息传播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解决气象灾害信息传播“最后一公里”的瓶颈制约,充分发挥气象灾害信息员在乡、村气象灾害信息传播中的桥梁作用,条例规定,居委会、村委会、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气象信息员制度,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并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设定比较严厉的处罚责任

  为了保证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落到实处,条例在法律责任中设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责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重大工程项目或者雷击风险评估项目建设,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未按规划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有关措施、履行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信息网络等媒体单位,拒绝传播、延误传播或者未依法及时增播、插播、补充、订正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预警信号,更改、删减或者传播虚假、过时的公众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预警信号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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