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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省劲的官司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09日08:44
  我在西北一个省公安厅做警察很有些年头了,平日里主要负责办理“民告官”案件。在此,我说说同我职责相“悖”的事儿吧———我曾经替岳父打官司,状告民政局不作为!

  说来有点话长,那是5年前的事情了。

  我的岳父残疾,早年参加国防工程建设,碰上隧道塌方,虽然幸存,但伤得不轻,腰椎下部瘫痪,一级伤残,从此终身不能离开双拐,行动时差不多所有的重量全都压在双拐上。岳母只好放弃工作,做岳父的专职陪护。

  20多年前,我与妻子初次谋面,岳父已年过半百,但看上去气色红润,背靠沙发,双手扶椅,朗声爽语,很难与那样的灾难做联系。后来晓得,岳父性情豁达,工资收入尚可,加上护理费,一家的生活绰绰有余,从没紧张过。岳母对他也关怀备至,体贴入微,儿女又都孝顺,岳父自然知足,一日三餐,时常说说笑笑。我不记得岳父有过什么烦心事,也不记得他有过什么要求。很多年来,这个家安宁淡定,其乐融融,为左邻右舍们所称羡。

  然而,5年前的那年春天,一次不经意间听到了家人谈论岳父的护理费。我这才知道,岳父的护理费竟然停留在十几年前的标准上,家人也多次找过街道办,却一直没有结果。

  陡然之间,我感到愧疚。多年来,因为这个家安宁淡定,衣食有余,我恰恰疏忽了对它足够的关心。而岳父的护理费,也不仅仅是个钱的问题———他花销得了多少呢———重要的是岳父应该得到应有的抚恤和不能被遗忘!

  到区民政局,一位副局长犹豫了一会儿对我说,岳父属多年前从部队转来的“代管”人员,具体情况复杂,需研究后再定。后来我被告知“增加护理费没有依据”。

  咋叫没有依据呢。1993年,国家就规定,一级伤残护理费标准,不少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而在当下,岳父领取的却不到10%。

  不再找区民政局“研究”,我决定替岳父告状———向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写好行政复议申请书,寄了出去。

  之后,我没再做任何事情,静候佳音。家人普遍表示怀疑,说,现在的事紧盯慢盯都不行哩,靠写个那玩意就能把事情拿下?而事实上,复议申请寄出不几日,市民政局就来电话探询有关情况。后来又来电话沟通有关“重要问题”,说是区民政局认为,鉴于对“不少于40%”的具体执行标准省上迄今未作规定,他们不存在“不作为”问题。对此,我则阐明,“不少于40%”是底线,至于在40%以上定多少,才由省上作规定。

  大约在行政复议申请寄出的6星期之后,复议决定书出来了,通知我前去领取。见我对结果满意并向他们致谢,办案人员也有些情不自禁,说,这案子确实叫他们费劲了,专门抽了2人,查阅政策法律规定,调阅平均工资档案,核算每年的标准变化……前前后后几十天,费了老鼻子的劲,才把一切弄清楚。交谈间,当他们听出了我的职业时,不禁一愣,笑道,那咋不早说呢。

  面对补发的那笔数额不菲的护理费,家人还在狐疑,就凭写了那个多半页纸的东西,人家就把事情办了?哪有这样省劲的官司呢?

  是的,这官司太省劲了。只是写了一个多半页纸的复议申请,用了不到一个上午的时间,前后共接过2次电话,领取了一趟复议决定书,仅此而已。不过,这是就我而言的,但对市民政局的办案人员而言,家人哪里知道,他们却是“费了老鼻子的劲儿”!

  也许,有人不禁要说,这不是把“民”的省劲建立在“官”的费劲上么!没错,就是要把“民”的省劲建立在“官”的费劲上!这不是我的发明,而是法律赋予老百姓的权利。因为,作为一名公安法制警察,多年来,在办理“民告官”案件中,老百姓递来状子,不管他们再做不做什么,我却得尽心竭力,弄清原委,辨明是非,拿出意见,有根有据……其间劳神费心,只有自己明白;即便如此,常常仍恐有闪失。这倒不是标榜自己如何敬业,而是案子办得正确与否、合法与否、公道与否,往往要面临法庭的考验,弄不好便落得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

  我时常在想,自己既是“官”,又是“民”,在“官”“民”间两栖,但“官”是不能贯穿始终的,迟早要皈依于“民”的。作为“官”,执法办案虽非易事,很是劳神费心,但毕竟拿着薪水。“官”费劲了,“民”必省劲;而“民”省劲了,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也就会更和谐了。要不,在岳父的护理费问题上,我怎么也会“民告官”,潇洒地享受一回“官”为“民”尽心竭力、劳神费心的服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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