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取证送对方涉案图纸鉴定 律所涉嫌泄密被诉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0日08:47
本报北京11月9日讯 记者李松黄洁律师为了代理人的利益,复制对方当事人提交的技术图纸并申请鉴定,这些行为,会不会侵犯对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7年10月,北京市旺隆律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承办了孟某、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旺隆律师事务所复制了对方当事人江东盛丰钢塑管厂的3张图纸。据盛丰钢塑管厂说,这3张图纸记载着与刑事案件相关的几项商业秘密和多项重要的技术秘密信息。旺隆律师事务所将复制的图纸,擅自向3家鉴定机构申请了商业秘密鉴定,披露了图纸中包含的技术秘密。
针对起诉,旺隆律师事务所反驳道,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只发生在相关市场的经营者之间。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委托鉴定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刑事诉讼行为,目的在于证明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实际上已是公知技术,且该鉴定对刑事定罪量刑起关键作用,鉴定行为本身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此外,受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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