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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不办公积金最高罚5万 凭劳动合同投诉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10日09:53
  单位不为职工缴公积金最高可罚5万元,员工可凭劳动合同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追讨。11月9日,记者了解到,《南昌市房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目前已公布,今后,对不给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等违规行为到底应罚多少?执法者和当事人心里会更有数。

  必须给员工缴纳公积金

  据了解,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不过,南昌有不少单位,特别是私企存在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或者是单位内部给某些员工缴纳,不给外来工或者是一线工人缴纳的情况。“公积金是俗称的"三金"之一,是必须给员工缴纳的。”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强调,对不给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等违规行为将严厉处罚。

  劳动合同是投诉的重要凭证

  问题是,企业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怎么办?员工可向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投诉之后,公积金中心将向当事公司追讨该员工进入单位工作之后的所有公积金。

  只是,正式的投诉过程比较漫长,所需的投诉材料也比较多。工作人员拿出一份投诉样本告诉记者,首先是投诉信,里面要讲明自己的身份和简单的事实。其次包括各种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身份证、和该公司的劳动合同、自己在该单位的社保缴费明细表、劳动手册。第三部分是单位的资料,包括单位的电话、联系人,这一部分可以到单位所在地区的工商部门拿到详细资料。

  “接到投诉之后,我们会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追讨。”这一过程要多长时间?“快的话半年,一般一年左右。”然而,一旦沟通不成的,就要走行政诉讼的渠道,时间将更长。

  情节不同处罚不同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单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登记,不予罚款处罚。对单位超过责令限期办理的,超期时间越长罚得越重。超过期限后30日内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期限后60日内办理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期限后90日内办理的,处3万元以上(含3万元)4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期限后90日内仍未办理的,处4万元以上(含4万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余红举) (来源:江西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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