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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卖淫”案多名证人将不出庭作证

来源:四川在线
2009年11月10日11:04

  “小学生卖淫”案多名证人将不出庭作证

  本报讯(特派昆明记者 江雪) 今天上午9时30分,备受关注的云南“小学生卖淫”案将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张安芬被起诉的罪名是容留、介绍卖淫,刘仕华的罪名则是容留卖淫。

  检方称对刘仕华应从重处罚

  五华区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8年9月间,被告人张安芬、刘仕华在合谋后,让被告人刘仕华的女儿陈艳(化名)从事卖淫活动。两被告人曾先后租赁五华区王家桥村4出租屋,容留陈艳从事卖淫活动。在此期间,陈艳分别与赵某某、王某某等4人在这些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同时,公安机关查证,被告人张安芬为陈艳介绍卖淫一次。警方查明,刘仕华曾因抢劫、盗窃罪被判9年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仕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6岁女儿被收容教育 已提起行政诉讼

  昨日,被告人张安芬、刘仕华的辩护律师许兴华、常伯阳等人在当地看守所会见了刘仕华,并在位于安宁县的昆明市收容教育所会见了陈艳。据悉,陈艳今天不会出庭作证。

  出生于1992年12月的陈艳,今年尚不满17岁,属于未成年人。在6月6日警方称发现其有卖淫行为、刘家涉嫌造假等情况后,“小学生卖淫”案急转直下,她和家人被带去公安局讯问达一周之久。2009年7月16日,陈艳被以卖淫行为处以5天的治安处罚。其后,又被以同样的理由,处以6个月收容教育的行政处罚,将一直被限制人身自由至2010年1月19日。

  9月22日,许兴华律师受陈艳家人委托,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五华区公安局,请求法院撤销收容教育的处罚决定书,理由包括陈艳不存在卖淫行为,以及公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所依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作为旧法,效力低于新颁布的《治安处罚法》等。另外起诉书提出,警方对陈艳讯问查证的时间大大超过法定期限,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此案目前已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家人已就“小学生被错抓”提国家赔偿

  另外,就“3·16”事件中警方错抓两名小学生、打人致伤等行为,刘家人已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昆明市公安局已就其中部分请求做了确认。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作出相关赔偿。

  与此同时,刘家人提出警方在调查此案期间,曾对两个未成年小学生在公安局询问达一周之久,而她们不管作为证人,还是当事人,均不应该受到这样的对待,也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法院未予受理,认为应归入国家赔偿的程序中合并进行。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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