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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详解审理洗钱案司法解释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1日08:49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2005年至2008年,我国洗钱犯罪人数每年均达1万余人。尤其是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实施之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数快速上升,3年间,依照该罪被定罪处罚的以年均20.62%的幅度递增。

  “但是,由于我国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整体起步较晚,在洗钱犯罪、恐怖融资犯罪的刑事立法、司法上还存在一些差距。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事司法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今天指出,1997年至今,全国法院审理的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洗钱案件仅20余件;2001年,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罪以来,尚无一例以此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为依法打击洗钱、恐怖融资、腐败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王少南就这一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解读。

  何为洗钱犯罪的“明知”

  难题:洗钱犯罪中怎么认定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

  解读:司法解释明确,“明知”不意味着确实知道,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均应纳入“明知”范畴。洗钱犯罪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司法解释还列举了6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即: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对于这6种情形,除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之外,均可以认定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主观“明知”。

  哪些行为可以算洗钱

  难题: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第(一)至(四)项规定主要是针对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实施的洗钱行为,实践部门对于非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特别是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途经进行的转换、转移、掩饰、隐瞒行为是否可以通过该条第(五)项关于“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规定来理解,存在疑虑。

  解读:司法解释在刑法规定的4种洗钱行为之外,明确规定对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6种洗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助恐怖活动罪如何构成

  难题:刑法对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于筹集但尚未提供资金的行为能否独立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犯罪、资助恐怖活动是否需以实施具体恐怖活动为前提等存在疑问。

  解读:司法解释明确,资助包括筹集资金和提供资金两种具体行为,单纯的筹集资金行为,同样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资助”的方式不以金钱为限,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均属于资助行为。此外,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成立不以被资助的人具体实施恐怖活动为条件,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均属于刑法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恐怖活动犯罪离不开背后的经济支撑,严打恐怖融资犯罪,有效切断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资金供应链,对于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具有釜底抽薪的重要作用。

  本报北京11月10日讯

  反洗钱犯罪立法进程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一次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文规定与洗钱有关的犯罪行为,但是其上游犯罪只规定了毒品犯罪。

  199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修订后的刑法第191条正式增设了洗钱罪,并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3类。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修改为7类。2007年,反洗钱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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