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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疑输血感染丙肝 17年后状告医院索赔24万

来源:长江商报
2009年11月12日03:13
  司法鉴定:输血与丙肝有因果关系 江夏区人民医院:1993年前输血无丙肝检查要求

  11月10日,一起血液污染案在江夏区法院开庭,该区乌龙泉街居民张玉梅状告江夏区人民医院,认为自己17年前在该院输血时,感染丙肝继而引起肝硬化,向医院索赔24万元。

  巧的是,与张玉梅有类似经历的并非一人。记者见到的几名丙肝患者,多年前都曾在该医院有过输血经历,而丙肝的潜伏期最长可达二十年之久。

  17年前输血感染丙肝?

  昨日上午,江夏乌龙泉街上行人寥寥无几,显得格外冷清。由于风太大,张玉梅一家经营的小副食店只打开了半扇门。她一边整理着柜台中摆设的商品,一边和媳妇照看着在摇床中熟睡的孙子。

  今年5月,52岁的张玉梅感觉身体每况愈下,“没有力气,头晕,心里发慌,有时候起床都很困难”。在丈夫及儿子的坚持下,张玉梅到省人民医院检查,“几乎查遍了所有的科室都没有问题,在医生的建议下我们才查血。”检查结果显示,张玉梅患有“丙肝肝硬化”。

  这一结果让张玉梅一家人几乎都蒙了,其丈夫马先军更是百思不得其解,经多方查找资料,询问医生得出结论:“家族没有肝病史,儿子和我也没有,只能是输血感染的。”

  这让一家人想起了17年前的一起塌方事故,张玉梅的右腿落下7级伤残。也就因那次事故,她到江夏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输过血。马先军回忆:“当时是医院打电话找来的献血者,根本想都没想过会出现问题。”

  随后,马先军找到了一堆叠放整齐的大小单据,部分字迹已经模糊。其中4张单据上,记录着妻子在1992年4月-7月因伤在武昌县人民医院(现江夏区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输血的详细时间、计量和费用等。

  记者注意到,这4张“取血及血浆计账单”分两种规格,其中两张共900ml的血液来源于武汉市中心血站,价格共计360元;另两张《献血营养费收款收据》显示,900ml的血液来自一名叫“孙发祥”的献血者,总价385元,时间相差14天,并附有“驻武昌县人民医院献血队代券费”专用章。

  司法鉴定:有因果关系

  今年6月,马先军以妻子在江夏区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输血治疗导致患上丙肝为由,书面向医院提出索赔。

  医院很快给出了书面回复:患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患丙型肝炎是在该院输血期间造成的,对赔偿要求不予认可,“患者如对我院的回复有异议,可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着的马先军随后带着妻子前往司法鉴定部门鉴定。10月13日,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玉梅在“武昌县人民医院”的输血与其现患有慢性丙型肝炎具有因果关系。

  前日,张玉梅以“住院输血导致患上丙肝为由”状告江夏区人民医院一案开庭。

  “献血者是医院找来的,出了事医院就得负责。”虽然目前法院还未宣判,但马先军对官司胜诉显得很有把握。

  医院:1993年前输血无丙肝检查要求

  江夏区人民医院医务科一彭姓科长告诉记者,丙型肝炎是由丙肝病毒(HCV)所引起,是通过输血或血制品、血透析、单采血浆还输血球、肾移植、静脉注射毒品、性传播、母婴传播等传染引起的。输血并非丙肝唯一传播途径,且输血导致丙肝潜伏期最长为26周,如张玉梅能证明26周后感染丙肝,则可推定与医院输血有必然联系。但是,多名专家告诉记者,丙肝病毒进入人体后,会有一段时间的潜伏期,使得丙肝患者没有任何的症状,一般丙肝潜伏期为2周-26周,最长可达20年,多数的丙肝患者就这样变成慢性丙肝带菌者,直到肝硬化。

  此外,彭科长还提出疑问,张玉梅输的血有两处来源,一是医院,二是血站,“现在证实不了是哪种血出了问题。不好定论,为何就是医院的问题呢?”

  值得一提的是,张玉梅输血时间在1992年。卫生部于1993年2月17日发布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第五条增加了供血者血液检查丙肝抗体的指标,并明文规定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那就是说,在此之前限于当时技术条件,对供血者和受血者的血液检查指标中,均不含肝抗体检测,丙肝不作为输血必查项目。

  那么,1993年就成为输血感染丙肝的临界点,此前染上的丙肝究竟谁来负责?

  “让医院负责,我觉得比较冤。”彭科长说,1993年前,他们对输血前的检验都符合国家卫生部的标准,从法律上来说,医院并无过错,自然不需要担责。

  案例

  输血感染丙肝,

  患者状告医院胜诉

  在江夏,与张玉梅有相同遭遇的并非一人。

  住在该区纸坊某社区37岁的陈音,2005年11月的一次意外扭伤让她感觉“很幸运”,如果不是这次意外,她的丙肝可能要到晚期才会发现。

  “扭伤了腰部进行腹部B超检查,意外发现有肝硬化,后来确诊是丙肝引发的肝硬化。”陈音的丈夫涂平查阅资料将其他可能导致丙肝的因素一一排除后,他想起了早在1994年6月,妻子在江夏区人民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后,因失血过多在该院进行了输血,“当时也是医院打电话叫来的献血者,只可能是这个献血者本身携带丙肝病毒。”

  向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寻找当年住院的单据,在长达一年的准备后,2007年5月,涂平将医院告上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医院因输血造成陈音感染丙肝,医院向其赔偿十余万元。

  虽然最终胜诉,但妻子常年的治疗费用,让涂平家“从小康生活到了贫穷生活”。涂平说,胜诉后,很多有相同遭遇的人通过电话向他咨询。

  而另一位疑因在该医院输血感染丙肝的郑太婆却因为无法找到当时的输血凭据,目前无法向医院提出索赔要求。

  律师

  无法证明血液合格就该担责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王亚军律师认为,无论政策出台前后,血液是由该医院采集的,医院就应当对所采集的血液质量负责,其证明不了血液合格,又证明不了原告在手术前就患有丙肝,还证明不了原告在手术后因其他原因感染丙肝,在无法找到献血者的情况下,医院就应对自己的过失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年限较长,如果原告手中没有就医单据,王亚军律师建议患者可集体诉讼,相互证明。法院可要求医院提供患者当年就医的相关材料。

  本报记者 罗义 实习生 张梓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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