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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2日08:47
  本报北京11月11日讯记者李立今天,国务院法制办将国家统计局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该稿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就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重要统计调查项目还应进行试点。

  该稿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中由单位填报统计资料的,应当由填报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该稿将“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限定为四类: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年内多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征求意见截至2009年11月27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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