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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低价出售安置房事件三责任人被判刑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12日17:25
  新华网杭州11月12日电(记者裘立华、张和平)12日下午,温州瑞安法院依法以滥用职权罪对温州"安置门"事件三责任人判处刑罚。

  法院一审判决,原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副指挥(正县级)吴权书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温州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林国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原温州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科科长郑小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今年3月,网络曝光称,温州一些官员和"关系户"利用特权和关系网,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暂定价",从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购到安置房剩余好地段、好楼盘、好层次、好朝向的房子,这就是温州的"购房门"事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为解决安置房建设资金,向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要求出售温州市区坦前住宅区剩余安置房。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同年9月30日印发温计价[2004]403号文件《关于坦前住宅区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批复》,同意出售并核定销售价格,规定执行有效日期为发文之日起三个月,逾期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2005年期间,被告人吴权书在超过执行有效期后没有重新报批的情况下,销售坦前住宅区剩余安置房13套。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林国权违反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剩余安置房10套。被告人郑小蒙在超过温计价[2004]403号文件规定的执行有效日期后,陆续于2005年至2006年期间为上述23套房屋的购房户签订了售房合同或协议并办理缴款手续。

  2009年6月5日至7月17日,上述23套房屋购房者按照两家评估机构的评估均价先后补缴房屋差价,共计人民币11942978.2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权书、林国权、郑小蒙作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出售剩余安置房的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销售,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滥用职权罪。由于案发后,违规销售的安置房的差价已悉数补缴,其损失已得以弥补,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故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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