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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未达“两店一年”法定要求被起诉 庭上辩称 签的是合作合同而非特许合同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3日08:42
  庭审直击

  本报记者 李松 黄洁 本报实习生 吴萌

  今天站在原告席上的李亚娟还在为两年前的决定而后悔。两年前,李亚娟与北京北美奈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奈思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协议,并盘下了该公司位于北京的第一分店,最后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今天,李亚娟以故意欺诈为由将奈思公司告上法院。

  11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亚娟请求法庭确认她与奈思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并要求奈思公司返还其合同本金24.4万元和其他相关损失。

  “2007年8月,我与奈思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先后数次向他们支付了包括20万元特许加盟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24.4万元。”据李亚娟在庭上陈述,当时她想做奈思公司的品牌连锁,在考察了一番后,将奈思公司第一分店也盘了下来。

  李亚娟在法庭上表示,后来她发现,双方签订加盟协议书时,奈思公司其实并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有关“两店一年”(有两家直营店,并且两家店有一年以上经营历史)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李亚娟认为,奈思公司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欺诈,客观上骗取了她的特许经营加盟费,让她在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精神和名誉也受到了损害。

  “我们之间根本就不是特许经营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对于李亚娟的陈述,奈思公司法定代表人续婕并不认同,她向法官表示,李亚娟其实是一家单位的职工,平时并没有精力对第一分店进行管理,很多员工甚至连她的面都没见过,正是由于她的疏于管理,才造成这家店的经营失败。此外,有关李亚娟提到20万元加盟费的说法,续婕称,这20万元根本不是特许经营加盟费,而是李亚娟购买公司美容仪器和设备产品的费用。

  “既然把店面都转手给了李亚娟,作为公司为何还要一直替其经营?”法官问被告。

  对此,续婕解释称,由于当时她与李亚娟认识是由熟人介绍的,而李亚娟平时在其他单位有正式的工作,所以她便搭个手帮忙看管着,但双方曾明确约定,店面经营的好坏都是自负盈亏,由李亚娟一人承担,一旦有盈余,店里的员工便会将收益存入李亚娟的账户,“这明显就不属于特许经营。”

  在庭审的最后,李亚娟称,根据双方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奈思公司许可她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等,并且遵循了奈思公司的专营标准化管理及统一经营模式,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完全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报北京11月1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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