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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滋生根植于财政法治滞后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13日09:20
  如今,我国的民法和刑法体系已蔚为大观,较为完备,但财政法治则发展得很是幼稚。中国法治最薄弱最伤心处是财政法治,翻越这座“大雪山”,法治就柳暗花明。

  人民对法治现状不满意,当家做主的人民对法治总有新的希冀。法治亦被称为法律之上,含义是法律置于任何人之上,并适用于任何人

  。不管是管理者或被管理者,支配者或被支配者,没有人能逾越法律,免除法律义务,或有特权免予法律的适用。

  法治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格言,即做出法律决定应依据已知的规则或法律,适用时不受到自由裁决的干预,这一格言旨在反对恣意统治。大多数人的观点是,“法治”概念在本质上并不回答法律是否公正的问题,而仅只是告知法律体系该如何去运作。法治是民主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现代国家的任务不为打仗,因而不再是军事国家;现代国家主要发展经济,所以被称为现代财政国家。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也形成为一种财政关系。我们今天依然需要国家,国家有三个功能:一是筹集资源,二是分配资源,三是制定游戏规则,告诉人民如何使用资源。现代财政国家一般建立于民主与法治的基础上,对法治的依赖比历史上任何时代都显得强烈。

  在筹集资源方面,国家需要财政收入,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主要有税收、政府借债、国有资产出售、发行货币,以及公营企业生产的利润等。政府选择何种来源去获取财政收入,对于所得与财富分配,以及市场的效率都有重要影响。在民法上,这称为国家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国家参与企业与个人的财产分配,属于“侵权行为”,影响了人民的财产权与自由权,所以需要法定主义。现代财政国家的收入主要来自于税收,所以又被称为“税收国家”。在税收国家,政府获取资源的法律主要是税法。

  政府分配资源,亦即政府支出。经济学家将政府支出分为三大类: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用以当前使用的是政府消费;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用以创造未来福利——如基础投资或研究开支的,属于政府投资;政府支出不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只是金钱转移——如社会保障支出,则被称为转移支付。规制政府分配资源的法律主要是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

  一定要推行法治,吾国吾民早有共识。如今,我国的民法和刑法体系已蔚为大观,较为完备,但财政法治则发展得很是幼稚,笔者认为中国法治的最薄弱处——就在于财政法治。从财政收入层面看,我国税费不清、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紧张关系、乱罚款、收过头税等,都与财税法不成熟有关。我国税法,至今只有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属于法律位阶,其他都是行政法规,税收实际运作参照的更主要是国税发、国税函和财税发等行政解释,既无权威,也常越位,侵害到人民的基本权。从财政支出层面看,我国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务用车、公共工程腐败、财务不公开等,都与财政法不完善有关。如今,依然很多政府采购项目没有纳入政府采购法管辖,预算法更是调整范围狭窄,甚至理解不一,如财政预算公开,广州市政府与上海市政府就有截然不同的反应,令人如鲠在喉。

  我国社会腐败滋生的根源,主要根植于财政法治滞后。民法与刑法已经理顺了人民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可更深刻复杂的社会关系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后者更多仰赖于财政法与财政法治。近年,有些地方出现群众与政府部门关系紧张、政府部门之间关系紧张的局部不和谐,也是一种财政现象。财政学教科书常说,社会的大多数动荡,都肇因于财政矛盾与财政紧张。近代法治主义的肇端,也是开始于税收法治主义,如当时革命提出“无代表则无税”、“无代表课税是虐政”,开创了近代民主与法治。中国法治最薄弱最伤心处是财政法治,翻越这座“大雪山”,法治就柳暗花明。(作者系中山大学教授 杨小强)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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