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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服务网点撤销或业务停办有了细化管理规定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13日20:26
  新华网北京11月13日电(记者常志鹏)国家邮政局日前发布《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暂行)》和《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暂行)》。两个《规定》规范了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及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时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程,细化了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为贯彻落实《邮政法》,国家邮政局组建了专门的起草班子,历时7个月,在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用户代表、各地邮政管理机构和邮政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邮政营业场所的特点和邮政普遍服务的实际,本着简化程序、便于操作的原则,制订发布了两个《规定》。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暂行)》对邮政营业场所、提供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等相关概念作了定义,明确了邮政营业场所设置、撤销的主体是邮政企业,审批主体是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应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填写由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的《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提供有关基本信息,便于邮政管理部门日后能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责,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暂行)》要求,邮政管理部门审查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申请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的意见。邮政管理部门认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邮政管理部门做出同意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批复后,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暂行)》明确了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要求邮政企业填报《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开办种类情况表》,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暂时停止办理或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恢复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对邮政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停止或限制办理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做出相应处罚规定。

  两个《规定》的出台,提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条款的可执行力和操作力,是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维护人民群众基本通信权利的有力举措;是健全完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保障机制,规范行政管理、强化依法行政的有效办法。

  据了解,两《规定》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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