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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和百事涉贿案揭行业潜规则 受贿官员未被罚

来源:重庆晚报
2009年11月15日02:24

  不约而同,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这对竞争对手都相继涉身公司丑闻。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起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两乐门”

  与之前的朗讯、德普公司(DPC)、西门子、艾利·丹尼森、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等被曝贿赂中国企业和官员不同,可口可乐在此次事件中,却是作为被贿赂的角色出现。

  9月中旬,可口可乐公司亚洲最大瓶装厂——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数名负责广告投放的员工涉嫌受贿被警方调查,随后涉案人员被移交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行贿方据称是与申美合作的广告公司。为获得广告投放,他们被指向可口可乐的这个瓶装厂有关人员行贿可能高达千万元。这是今年以来,第六起被曝光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事件。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广告业人士为之“鸣冤”,认为这并非企业本身的问题,而是行业性问题。“如果广告投放方不拿回扣,这将破坏整个行业的潜规则,将被视为另类。”

  更觉得“冤”的是百事可乐。这家同样著名的饮料跨国企业,为了进入市场、达到促进销售业绩的目的,与零售企业以签订堆头或促销陈列协议的形式,“贿赂”佛山市商场或超市等单位,向对方支付数十万元进场费、陈列费,并实现数百万元的销售额。佛山工商局对百事公司处以没收销售所得65万元,罚款5万元。

  向供货商收取渠道费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在零售行业成为公开的秘密,这也被零售行业奉为“潜规则”,不执行“潜规则”的供应商是无法进入零售渠道销售商品的。所以百事可乐因陈列费被定性为商业贿赂的事件被曝出后,不少供应商齐声“喊冤”,认为与采取主动行为的贿赂相比,“渠道费”是一种被“勒索”的行为,没有一家供应商是心甘情愿向零售商上交“渠道费”的,即使是罚款也应该是罚零售商。作为弱势一方的百事可乐,反而因为零售行业的“潜规则”被罚款,的确让人“同情”。

  “病因”之辩

  朗讯、西门子、艾利·丹尼森、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包括现在的两乐,带给人的疑问是,这些在其他国家表现良好的企业,何以在中国却一样出丑闻?

  4年前,美国内科医疗设备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德普公司(DPC)为了获得医院的业务订单,其中国分公司天津DPC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某些医院以现金支付手段向医院的化验员和医师进行贿赂,以此让医院同意使用天津DPC有限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美国司法部门认为该行为已经触犯了《反海外腐败法》(FCPA),后该公司及在中国的独资分公司分别与美国司法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达成协议,同意支付总共约480万美元以解决其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问题。

  为什么仅仅在中国发生?这个问题也引起了伊桑·葛特曼的注意。他在一本名为《失去新中国:美国商业、渴望和背叛的故事》的书中,对这个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刚到北京时,葛特曼满脑子都是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处处充满了商机以及他们将带给中国自由之类的想法,但很快他就发现自己错了:新一代冒险家不得不痛苦地放弃自己的企业道德文明,“入乡随俗”,去接受中国的游戏规则。

  “为什么你们在中国如此没有原则”——由于背叛商业文明,许多跨国公司开始面对本国公众的拷问。而犯事的跨国公司则齐声作答:“中国的‘游戏规则’好痛苦。”

  “不受处罚”

  在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中,一个独特的现象是,受罚的大都是跨国公司,而与之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中国公司或者官员却少有处罚。

  中国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在司法实践中,以受贿罪对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行为进行处罚的判例非常少。

  不仅仅是医生不会受到处罚,那些接受贿赂的国有企业高层和政府官员,也没有被追究。

  分析人士认为,作为新兴市场的中国,与繁荣的商业交流和贸易相比,法律建设明显落后,缺少类似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专门法律。中国针对商业贿赂的规定分散在各个法律中,没有形成体系。而且在法律实际执行中,多头管理又导致打击不力。这都是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丑闻不断的主因。南都周刊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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