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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跳楼家属索赔 医院称无强制监护条件

来源:北京晨报
2009年11月18日03:09
死者家属在庭上情绪十分激动。首席摄影记者 吴宁/摄
死者家属在庭上情绪十分激动。首席摄影记者 吴宁/摄

  精神病人跳楼 医院被诉

  家属索赔20万 院方称自己非精神病医院无强制监护条件

  晨报讯 (首席记者 王彬) 患有精神病的刘女士在家中自杀未果,在医院抢救住院治疗期间,趁半夜上厕所时从10楼跳下自杀,不能接受这一现实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明知病人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并采取防范措施,存在严重的过错,向医院索赔20万元。昨天,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56岁的刘女士,原本有个美满的家庭,但她去年不幸罹患精神病,经医院诊断为妄想障碍。

  死者家属称,今年8月21日,刘女士精神病发作,喝下84消毒液后,用菜刀割伤自己的右前臂和颈部,家人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急救。家属明确告知医院患者有精神病史,此次精神病发作,有严重的自杀倾向。9月8日凌晨3时57分,刘女士在上厕所时,由于无人陪同,从窗口跳楼身亡,最终确认死因为妄想障碍发作自杀。

  在昨天上午庭审中,死者丈夫张先生的代理人诉称,医院在对刘女士的治疗期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和采取必要防范性措施,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20万元。医院方面答辩时表示,医院无责,没有赔偿义务。

  坐在旁听席上的刘女士家属听到医院法律顾问的说法后,情绪激动地喊了起来,将手指向被告席,被法官当即制止。

  争论焦点

  是否采取监护措施

  张先生说,在刘女士跳楼当夜,第一次上厕所时护士还陪同走到厕所门口,但后来护士并未陪同。而张先生是男士,无法进入女厕所,也不知女厕所内有敞开的窗户,“窗户也没有护栏防护。”

  医院回应,因不是精神病专科医院,没有强制医疗监护条件,也不可能在厕所加装护栏。而且在出事当天,家属一直陪同,护士也在病房值班,并非医院疏忽所致,已尽到谨慎义务。

  是否尽力治疗精神病

  张先生说,妻子在住院期间拒绝服用精神病类药物,他多次找到主治医生,要求予以重视和解决。医生告知其无法治疗精神疾病,让其自己想办法。张先生联系过专科医院,但医院表示刘女士的伤情未愈不能转院。

  医院回应,刘女士的外伤治疗及时得当,医院建议患者转院治疗,医院并无过错。由于医院没有精神病类的药,只能由家属给患者服用自备的药,治疗精神病。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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