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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两年难发首张“限高令” 症结在于法院难以获取“老赖”高消费证据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9日08:23
  早在2007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的措施,请知情人举报“老赖”的财产线索。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院两年多来竟没能发出一张“限高令”。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司法解释,拟将乘坐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高档娱乐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轿车,租赁高档写字楼,外出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纳入高消费的范畴予以禁止。

  “限制高消费,就是要求被执行人平时的收入除去用于个人基本生活外,不得进行其他大额消费,全部用于清偿债务。限制高消费的目的,是压缩有财产不还的被执行人的生活空间,促使其主动还债,但最难的是获取其进行高消费的证据。”今天,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周宁林向记者道出了制约“限高令”落实的难处所在。

  悬赏征集收效差

  限制高消费的目的,是促使生效判决、裁定尽快执行。但是,监督落实和兑现,却是一道难以跨越的“门槛”。

  2007年以来,银川中院先后5次通过媒体、公告等方式,集中对欠钱不还、有钱不还的被执行人姓名、住址、欠债信息等予以曝光,并公布举报电话,有奖征集执行线索。

  2007年5月23日,银川中院对宁夏新华印刷厂法定代表人杨毅,宁夏永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会、股东杨永明等4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悬赏16万元征集执行线索。与此同时,银川中院还对杨永明、杨海会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措施。但因找不到财产线索,该案至今尚未执结。

  银川中院承诺,如举报人能提供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下落的,可向银川市中级法院举报。经查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即按实际执行标的额1%奖赏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这其中也包括被执行人高消费的线索,但运行两年来,群众举报的有价值线索寥寥无几。

  制度虽好落实难

  “限制"老赖"高消费的制度很好,实际操作起来很难。”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吴峰说,被执行人如果刻意逃避执行,即使有人举报其到高档酒店请客吃饭或者买车购房,法官到场后,他们会说是朋友请客,车辆也在他人名下,法官难以甄别。而到外地旅游、住豪华酒店,更是无法取证。

  采访中,记者听到这样一种说法,限制高消费对“老赖”是一种心理上的震慑。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还需要考虑它的执行和落实条件,以及国情、人情和道德规范。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可能实现全天候跟踪监督,因此难以完全了解掌握其高消费的行为。现在,同住一个单元楼对门的人们往往都不相互往来,法院悬赏举报,更是没有多少人愿意“惹麻烦”。何况除了极少数案件的当事人外,其他人又怎会知道自己碰见的某个人还欠一笔“官司账”?

  周宁林认为,高消费行为可以确定,但我国公民和法人的财产登记、消费方式等有别于外国,在人手紧张、执行的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想掌握被执行人高消费的线索确实很难。

  监控主体不明确

  宁夏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幽深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拟限制“老赖”高消费,压缩其活动空间,促其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但在肯定这种制度设计优点的同时,也有诸多问题待解。

  首先,尽管《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即将限制的高消费范围作了界定,但实际掌握起来仍有不少困难。特别是将某些场所直接与高消费等同,恐怕未必妥当。其次,谁是该规定的监控主体?如果只能是人民法院,法院的职能是否允许?会不会引发其他社会问题?第三,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消费场所寄送限制消费令和协助监督函,但有关部门或者消费场所又怎会对每一位消费者进行身份核实,有关部门或者消费场所是否履行了监督职责根本无法评判。而如果有关部门或消费场所不予配合,就会使该规定形同虚设。第四,如果“老赖”进行高消费,仅仅对其罚款恐怕威慑不足,既然其能够高消费,表明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何不考虑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配套措施应跟上

  宁夏律师协会理事、综义律师事务所主任邹俭伟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酝酿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将会对那些有财产但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人员带来一定的震慑。“限高令”直接效应就是造成被限制高消费的债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使被限制高消费的债务人蒙受“荣誉”损失,使他们不得不权衡利弊,不得不慎重考虑该不该及时履行债务。

  邹俭伟说,限制高消费,最主要是解决具体操作的问题。法院发出“限高令”后,有关消费机构和场所可能会因利益驱动,不能对法院执行给予应有的协助配合。显然,该规定应当辅以配套性措施。比如,如果有关消费机构和场所未能给予应有的协助配合或报告,司法机关有权以其拒不协助司法执行活动,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该规定的可行性。

  此外,邹俭伟还建议,是否可以考虑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变为一项法规,由国务院正式出台。该规定属于司法解释,不像法律那样具有广泛的公开和公示性,进行这样的立法技术处理,将更能确保执行到位。

  本报银川11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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