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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不为职工缴公积金罚5万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9日08:24
  本报南昌11月18日电记者黄辉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南昌市房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近日公布,今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细化后的处罚标准分为5等,其中单位经责令限期办理后,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的,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对单位超过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后办理的,超期时间越长罚得越重。超过期限后30日内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期限后60日内办理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期限后90日内办理的,处3万元以上(含3万元)4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责期限后90日内仍未办理的,处4万元以上(含4万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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