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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明确五种骗取社保行为 个人骗保最高罚1000

来源:重庆晚报
2009年11月24日02:38

  个人骗取社保金 最高罚1000元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审议通过

  本报讯 自己骗社保要受到处罚,把身份证或是其他凭证给别人骗社保同样将受到处罚。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

  《办法》规定,将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等,不但要退还被骗取的保险金,还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如果社会保险代发机构、定点医院、定点药房、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服务机构骗取社保金,将被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取消社会保险服务资格。

  市政府常务会议在审议该《办法》时还决定,市民死亡后,公安部门必须及时注销身份证,社保部门在身份证注销后将及时停止社保金的发放。这意味着,今后若有死亡者家属或相关人不报告,继续领取社保金的行为行不通了。

  《办法》提出,如果发现有人骗取社保基金,市民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举报属实的,将给予奖励。

  首席记者 李伟

  五种骗取社保行为

  依照《办法》规定,以下五种行为都属于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

  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取社保参保资格;

  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获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虚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支付凭证的;

  将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责任编辑:张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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