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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国土局长贱卖土地获刑 造成损失7000万元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09年11月24日03:30

  原国土局长贱卖土地被判刑

  以1/3的价格转让土地致7000万国资打水漂,被判2年6个月缓刑4年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南检宣) 未经批准、未经投标拍卖,原珠江管理区国土分局局长叶苏仔将599亩土地低价贱卖出去,导致国家损失了7000多万元。南沙区检察院昨日透露,叶苏仔因自首悔罪,被减轻处罚,判刑两年6个月,缓刑4年。

  滥用职权私签转让合同

  经法院查实:广州市珠江管理区国土办在1995年12月4日改名为广州市国土局珠江管理区分局,叶苏仔于1998年10月起任该分局的局长。2002年11月,叶苏仔未经上级国土部门的批准及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也未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方式,以国土分局局长的名义在2002年11月上旬,与两家公司签订对红岭流水井周边399508.5平方米(约599亩)、单价90元/平方米、总额为3595.5765万元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将该合同的签订日期倒签为1998年12月9日。

  其后,叶苏仔在明知购买公司未全额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只缴纳200万元的情况下,就审批核发给出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发证日期倒签为2000年4月2日。

  单价273元土地90元贱卖

  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和评估,以2002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该土地评估的结果为单价273.36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10921万元整,其评估价值大大超出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前后相差7325万元,叶苏仔滥用职权的批地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2008年1月7日,叶苏仔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自首。

  法院认为,叶苏仔滥用职权非法办理出让土地100亩以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悔罪,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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