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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医改新规亮点:药价要降得有技术含量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24日09:41
  药价降低涉及百姓、企业、医院等方方面面的利益,从新医改草拟之初就争议不断,怎么降?降多少?都是个问题。昨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在采访中,各方解读认为,对各界一直争议的仿制药定价、药品唯价格论等焦点问题,在《意见》中“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部分都可以看到答案,从而让“药品降价”也降得更有技术含量。

  药品定价平衡多方利益

  此次《意见》的亮点在于几方利益都得到了兼顾,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向记者表示,包括百姓、医院、制药及流通企业。也就是说,在尽量压缩药价水分保证百姓用药的同时,也让企业拥有适当利润,保证持续生产和发展。记者采访发现,担心药价过度偏离成本、药品招标采购出现唯低价的企业不在少数,且不说药价过低打击了企业生产积极性,在目前“以药养医”机制尚未破除的情况下,医生的用药积极性也难保证。此次《意见》明确,要探索下限管理,把竞争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证企业正常、合理的利润,保证药品质量安全。这在第八条“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和第九条“科学确定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中都有所体现。

  药品零差价给予医院、企业缓冲期

  在此前有关新医改的各类讨论中,包括医院、药企等人士均提出,药品零差价牵涉到多个环节,很难一步到位。《意见》则给予了一定的缓冲之计。提出“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适当放宽”。在流通环节,《意见》也指出降低药品流通差价率要逐步进行,逐渐过渡。

  《意见》指出: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的流通差价率,对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并对高价和低价药品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扩大规模,集约经营,降低成本,减少流通费用。

  鼓励地方结合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零差率改革。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

  仿制药根据“含金量”区别定价

  《意见》要求引导仿制药品有序生产和竞争,对今后国内首先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参照被仿制药品价格制定;被仿制药品在国内尚未上市的,首先仿制药品的价格依据其合理成本制定。再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按照低于首先仿制药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制定。同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达到一定数量时,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等情况制定统一价格。

  丽珠集团总经理陶德胜介绍说,这一点在以往的有关条规中也曾体现,对国内大量的仿制药企业来说无疑是好的,但还要看具体实施情况,期望能更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国家药监局发言人颜江瑛曾介绍说,中国是仿制药的大国,以往我国批准的药品多仿制药,我国鼓励的是质优价廉的仿制药。有企业负责人表示,此次仿制药根据含金量的不同区别定价就是鼓励质优价廉仿制药的很好体现。(南方日报记者李劼)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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