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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以诚城管才能执法以诚(图)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24日10:54

  其实执法行为本身是一种合法的暴力行为,尽管行政执法的对象为升斗市民,需要规范的具体行为一般不是太恶劣、社会危害程度有限,于是必须要谨慎使用暴力,乃至不到万不得已时不使用暴力,然而,执法本身的暴力属性是不可能被改变的。以诚“收摊”,用诚意去摔破他人的饭碗,未必完全没有效果,却肯定不可能完全有效果,说完全有效果,基本为呓语,大约与提议警察不带枪而带喇叭去维持社会治安类似。

  城管行为之所以如此不招人待见,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相关条文往往单纯为部门意志、甚至是特定强势人物意志的产物,过于蛮横,过于武断,过于吹毛求疵,基本不被公众认可。即所执之法,被多数公众认定为恶法,认定为不合理、不人性,便是偶尔做到了执法以诚,并执法成功了,一样不会得到公众认同,因为其执法的结果,终究没有被认为是公平正义的。

  现实之城管问题的源头,是条文、规则是否合理的问题,脱离了这一问题,专门拿城管队员的个人素质说事,不仅是推卸责任,且在根本上,是对于部门意志、强势人物意志的维护。但凡有涉及城管部门或队员的暴力行为发生,公众之所以会不分清红皂白将板子打在城管部门以及队员身上,所特别强调的,就是条文、规则本身的不合理、不人性。

  如是,立法以诚才是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立法以诚,则相关执法行为才是真正为了保证不同群体、个人的共同利益最大化而执法,才能得到越来越多公众的支持,有效降低社会矛盾爆发的频率与烈度,在特定的恶性事故中,即便在万不得已之时,被迫使用了暴力,但凡能恪守严谨、严密之程序规定,也并非不能被理解。没有立法以诚,本绝无可能有执法以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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