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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大幅上升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增多 土地行政复议案有望听证审理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24日12:02
  本报北京11月23日讯记者郄建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数量大幅上升,疑难、复杂、重大和争议数额较大的案件逐渐增多。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司长王守智今日就即将实施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表示,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国土资源部曾在2001年发布实施规定,“自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争议的数量和类型将不断增多,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多,并且趋于复杂。”王守智说,行政复议法实施9年来,各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王守智说的这些问题包括: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时,法制机构和相关机构如何配合;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后法制机构和相关机构如何分工负责;如何指导和监督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复议工作;对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不好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制约等,需要在规定中加以明确等。

  王守智说,规定修订突出这样的原则,即法律规定的就不再重复规定;法律虽然规定了,但是需要进一步细化的,进行细化规定;将办案实践中得出的经验加以制度化,体现在规定中;因工作需要加以规定的,在规定中要有所指向。

  据王守智介绍,新修订的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内部办理程序,明确了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的办理机构。同时完善了复议程序,要求复议机构对复议申请进行专门登记。

  他透露,规定提出,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决定举行听证的,要在举行听证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被申请人必须参加。

  规定还突出了指导和监督职责,按照规定要求,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抽查;行政复议机构未依法对行政复议申请登记或者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未按本规定的要求提出书面答复和确定代理人的,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此外,还规定了考核制度,要求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未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参加当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各项评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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