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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24日19:18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赵超)11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部长令,公布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机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答:公务员录用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考试是公务员录用工作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公务员录用考试规模不断扩大,全国每年考试录用10万余名公务员,有近500万人参加考试,报考对象从以应届高校毕业生为主扩大到社会各类人员。随着报考人员身份的日益复杂,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日趋频繁,考试的环境日趋复杂,违纪违规行为特别是有组织作弊行为日趋增多。2006年至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发现了1605例违纪违规行为。其中,2009年中央机关招考即发现了935例。为严厉打击考试作弊,有必要出台政策法规对这些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制定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一是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维护广大考生的权益;二是为中央和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公务员考试机构对录用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做出处理提供依据;三是在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营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良好氛围,不断减少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问:能否简要介绍《办法》的起草过程?

  答:《办法》是依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2005年,有关部门就开始了《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分析了解各地相关工作措施,参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多项部门规章的基础上,于2007年形成《办法》初稿。之后,就《办法》初稿征求了各省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中央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有关法律专家意见,期间还专门听取了部分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的意见。经多次研究修改后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先后经国家公务员局局务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审议,2009年10月20日中组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了《办法》。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总结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实践经验,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共20条。第一至四条分别对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和职责权限作了规定。第五至十条分别对报名、考试、考察、体检等环节中的违纪违规情形及处理作了规定。第十一、十二条分别对事后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作了规定。第十三条对当场处理和事后处理事宜作了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建立全国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第十五条对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作了规定。第十六条为救济条款。第十七至二十条为附则性条款。另外,《办法》还附带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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