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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心城区禁养大狗烈狗 委员建议最高罚1万

来源:四川在线
2009年11月26日08:52

  成都市中心城区将“封杀”大型犬、烈性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明日将对是否批准《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表决,《条例》如获批,可能预留至少半年的实施准备时间。《条例》对中心城区养狗有哪些要求和限制?本报记者根据正待批准的条例,为您作了梳理。

  养狗须知

  单位养大狗应报批

  《条例》明确,在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饲养区域:中心城区限养

  《条例》将全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非限养区主要指农村地区。

  饲养数量:每户限养1只

  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母犬繁殖小狗崽的,养犬人应当在小狗崽4个月内妥善处置,否则将视作违法养犬。

  处罚条款

  擅自养大狗烈狗

  5年内不能再养狗

  《条例》规定,狗儿伤人不及时将伤者送诊、不垫付医疗费情节严重者,在禁区养狗、超出限养数量或擅自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者,不听劝阻坚持在公共场所遛狗者,将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丧失5年的养狗资格。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如果养狗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将被公安机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没有对犬只进行拴养或圈养的,可由城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携带狗儿进入禁止区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 熊德壮

  什么样的狗才算“大”?

  市公安局:界定大小犬只,“体高”或变“肩高”

  成都市公安局三处民警李延超是犬只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之一,全面负责我市犬只管理工作。昨日,李延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讲述了对于犬只体形的界定依据。

  新规或明年7月1日实施

  据悉,新规定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成都市公安局将在市政府牵头下,起草一份实施细则,对犬只大小做出详细的界定。警方建议新规定若审议通过后于明年7月1日实施。李延超透露,新规定出台后,原本用于界定犬只大小的“体高”或变为“肩高”,更利于规范犬只大小。

  狗儿“肩高”可能成评判标准

  李延超介绍,1999年,省公安厅、卫生厅、工商局和畜牧局,联合下达了《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即“367号文件”,该文件沿用至今。

  文件第24条规定,限养区准许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为:北京犬 、西施犬、西藏猎犬 、西藏小猎犬、拉萨犬 、博美犬 、巴哥犬 、日本仲、丝毛黄 、日本黄犬、吉娃娃、卷毛比熊犬、马尔吉斯犬、约克厦黄犬、贵妇犬(玩具型)、蝴蝶犬、中国冠毛犬、骑士查理王犬、布鲁塞尔犬、腊肠犬、西高地白更犬、丹西·西蒙特更犬、狮子犬和叭儿犬。体高标准则为“成年犬体高不超过35厘米”。

  李延超透露,“体高”的提法,警方实施时有难度。因为有的犬脖子很长,有的则脊背很矮……比较科学的提法是以“肩高”作为评判其体形的依据,即以成年犬只肩胛高度作为标准。  本报记者 吕纪元

  审议现场

  委员建议:狗儿不能进公园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昨天在分组审议中,对是否批准《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了讨论。委员们总体对《条例》内容表示肯定,多位委员就狗儿禁入区域、处罚力度和预计执行效果等方面发表了意见。

  建议1:餐厅公园也不能进

  哪些地方狗儿不能去是审议中委员们最关注的问题之一。颜继禄委员认为,禁止养犬的范围太窄,应与禁止狗儿进入的条款结合起来,“因为不能进入的地方也不能养。”他还建议禁止狗儿进入的范围还应细化,宾馆、餐馆、公园、菜市场等公共场所也要禁止携犬进入。

  谢昆委员建议:明确禁止携带犬只的地方,还应增加餐厅、地铁、火车等公共场所。苏蓉委员也认为,餐厅限制带入犬只,能消除对食品卫生的隐患。

  建议2:何为“一户”当明确

  王启庭委员认为,《条例》规定每户养一只犬,“每户”的依据是户口簿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三世同堂、四世同堂等会产生究竟是几户之争,所以何为“一户”应当在《条例》里写明。同时,建议将养犬申请与每户养犬联系起来,个人没有申请养犬权,只能以户为申请人。

  建议3:处罚条款太轻了

  对于《条例》规定的对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处罚,“这个处罚太轻了,应当提高对个人的处罚力度,提高到5000元-10000元。”柏凡委员说,“携犬出户时,不佩戴标志牌,不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带犬只乘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等行为,都应该进行相同金额的处罚。”

  “我赞成轻门槛、重罚款。”夏绩恩委员说,办养犬证管理费可以从轻收取,但违反《条例》规定的要加重处罚。

  颜继禄委员建议,应鼓励市民对违法养狗者进行举报,增加对举报者进行奖励的内容。

  建议4:人大开展执法检查

  《条例》出台后,能否得到很好执行,是委员们关心的重要问题。委员李洪福建议要加大宣传,让《条例》内容家喻户晓。

  委员杨胜芳建议,人大要开展执法检查。本报记者 熊德壮

  新闻背景

  成都狗儿4年增10多倍

  市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条例》的说明中指出,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我市共有犬只8万只左右,限养区登记办证的有1万只左右,截至2007年我市犬只已有90万只左右,限养区登记办证的犬只有8万余只。短短4年时间,全市犬只的增长率达到1125%,限养区犬只的增长率达到800%。随之而来的犬只管理工作暴露出的问题日益显现,甚至发生了因犬只伤人致死的事件。因此,通过立法来加强养犬管理,既能使养犬者依法文明养犬,又便于对犬只数量实施宏观调控。本报记者 熊德壮

  相关链接

  市民提议限养大狗 市人大采纳意见

  去年2月28日、8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成都市犬只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审议。去年12月,为了充分吸纳民意,市人大常委会暂缓了《条例》的三审,继续通过本报等媒体向公众征求意见。很多好的意见、建议被采纳,如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民代表提出的“大型犬只对市民有一定威胁性,限养区内应当禁止饲养”等。

  今年8月1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今年9月,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成了学习小组,于9月上旬赴南京、苏州、无锡、宁波四市学习了养犬立法的经验及实施情况,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10月2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

  10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条例》草案表决稿,形成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本报记者 熊德壮

  特别提醒

  大狗烈狗啥标准

  《条例》禁止中心城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就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将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您认为多大的狗才应被称为大型犬?哪些品种的狗应被列入禁养范畴?对于目前已有多只狗的住户,如何妥善处理,您有何建议?今日起,本报开通热线962111,听取您的看法建议。本报将把您的意见和建议转交相关部门,以供决策参考。

  条例摘要

  不得遗弃狗儿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登记

  狗狗须先免疫后登记

  《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

  遗失登记证30天内申请补办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年检。

  养犬人的姓名、住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饲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或犬只标志牌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机构。

  狗狗也有电子档案了

  公安机关应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内容: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等。

  ●收费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每年缴纳犬只管理服务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据悉,去年《条例》草案尚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关人士曾表示,我市的养犬管理服务费标准不会过高,同时也会考虑困难群体的承受能力。

  ●出行

  5类场所禁入

  下列区域禁止携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室、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候车室、候机室、商场;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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