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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发补贴开征个税 事业单位应比照管理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26日09:26

  中广网北京11月2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42分报道,房补、车补、饭补、通讯补、过节费,这些过去都是工资单上的“额外项目”,可能从来没想到为这些“小钱”交过个人所得税,但现在,它们都要和工资一起上税。

  财政部昨天(25日)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按月为职工提供的货币化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个规定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收入?中国之声连线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先生进行分析解读:

  主持人:您能不能先给我们算一笔账,这个规定会让大家的收入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刘桓:过去一些企业把收入隐性化,变化为车补、房补等,这笔收入在过去是不纳入个人所得税薪金范畴之内的,因此不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按照新的规定纳税以后,职工的工资会有所增加。例如过去工资2000块钱,现在变成3000块钱(1000块钱是车贴或者饭补),1000块钱纳多少税呢?第一个500元纳5%就是25块钱,另外500元纳10%就是50块钱,一共75块钱。因此在工资几千元以上如果增加1000元的话,税收要增加75块钱。

  主持人:这个政策现在出台,它的用意是什么,有什么背景吗?

  刘桓:有两个意义,第一个意义首先要规范我国的薪酬体系,尤其一些大的国有企业,工资以外发各种各样的福利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这种做法如果蔓延的话对别的企业是不公平的。

  第二个意义是规范我国整个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房补、车补等列入工资薪金税种以后,既影响到个人收入,同时还影响到企业收入。如果这笔收入不明确,企业所得税会降低。这个做法可以说是一石二鸟。

  主持人:这个规定对发这种福利的企业有什么影响?另外,这个通知叫《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那么事业单位是不是也会比照进行管理呢?

  刘桓:是,因为在事业单位,税务部门在薪酬发放的体系来说,和企业没什么区别。事业单位虽然没有所得税问题,但有为职工避税之嫌,因此事业单位也要比照国家对企业职工工资发放等方面的财务规定管理,否则事业部门的个人所得税也会大幅降低。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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