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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纵容“手机黄祸”泛滥? 专家:运营商负法定责任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27日07:04
  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欲晓深度解读——

  谁纵容了“手机黄祸”的泛滥

  现象

  -手机已成为各种信息传播者的“新宠”之一,以淫秽、低俗内容为主的非法网站和内容提供商,瞄准这个庞大的用户群,推销、引诱以达到非法牟利目的,这种“冲动”还会长期存在

  -“手机涉黄现象”呈现的“为定向人群发送不良信息”特点,极可能是手机用户个人信息资料被非法采集并利用的结果,更可能是不法分子利用链接设置陷阱,使涉黄现象封闭在一个兴趣群中,以使操纵者获得最大利益

  -追踪查询手机涉黄源头,技术上不是不可行,至少对于国内WAP网站是可行的

  -运营商作为手机产业链中最大的获利者,不只是“修路”的,还被赋予了“检查站”与“收费站”功能

  对策

  -建立多点互动的监管体系

  -发挥政策导向及法律作用

  -强化运营商责任的硬约束

  -尽快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

  “手机黄祸”背后的商业黑幕让人吃惊。长期从事互联网治理研究的学者李欲晓,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进一步披露:除了“利益驱动”,手机网站的大规模涉黄,也是手机媒体业务在快速拓展中忽视了社会规则、法律体系建设所致。他认为,在利益驱动永远存在的情况下,作为一项产业链极长、新兴的新媒体产业,如何找出监管软肋,针对手机媒体未来发展趋势及时防范,更为重要。

  “涉黄 现象”何以暗流涌动却难被曝光

  “当前出现的手机网站涉黄 现象,是手机网络化发展中出现的必然的阶段性结果。”

  李欲晓曾担任过中国互联网反垃圾邮件小组组长,现为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这也是国内目前唯一专业从事互联网治理与信息社会法律的系统化、理论化研究的学术机构。最近,李欲晓正与他的团队,对手机媒体业务新趋势及相应的监管漏洞作专题调研。

  李欲晓介绍,随着3G时代的到来,手机已从一个简单的通讯工具,变成个性化服务、交互式传播的信息多媒体终端。“点对点”的即时传播,更使手机已经而且注定成为各种信息传播者的“新宠”之一。

  因此,在李欲晓看来,以淫秽、低俗、非法内容为主的不法分子和内容提供商,利用手机媒体的这些特点趋势,瞄准这个载体背后庞大的手机用户群,推销、引诱以达到其非法目的,这种驱动力还会长期存在。

  李欲晓认为,手机网站涉黄 现象发生的操作者们,对手机作为媒体的业务功能研究得比大部分运营商、提供商还深。

  在手机网站涉黄 现象被披露后,有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如记者在本报编辑记者中曾作过一个调查,均反映未曾收到过这类涉黄网站信息。而李欲晓也表示:他和他的同事里,也无人收到。

  “这正是手机网站涉黄的一种特点。”李欲晓分析,不排除不法网站和内容提供商是利用了大量非法采集的手机用户信息后,有选择地实施定向人群的发送,避开对他们来说可能存在着“风险”的人群;更多的是他们利用链接来设置陷阱,一旦用户访问了一个正常网站,往往就会被引导到那些涉黄网站,从而导致涉黄现象封闭在一个兴趣群中,以使操纵者获得最大利益,而那些不上关联网站的用户自然也很难遇到这种信息,从而使涉黄现象在几年之内暗流涌动,难以被察觉被曝光。

  暴露出“三个软肋”,让不法分子乘虚而入

  “手机网站涉黄 现象大规模出现,暴露出了三个软肋。”

  李欲晓一一分析。一是我国信息化发展的速度与程度,超越了社会发展的程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国手机用户数已经达到6.41亿人,占到全球用户的21.4%。而我国手机上网用户数在2009年第二季度已经达到1.55亿人,其中,仅今年上半年,手机上网网民数量就增长了32.1%。

  其二,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的快速应用已经超越了法律法规和社会规则的建立,不法分子乘虚而入,利用手机和互联网的应用打开了物欲横流的“邪门”。

  其三,社会道德水平和公民个人信息的维权意识还较弱。李欲晓披露,他们从2000年起就已经发现,市场上有专门的企业在成规模地搜集用户信息,并以兜售这些资料来获利。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缺失使得这种不法行为愈演愈烈,并向着精细化、纵深化方向发展。

  李欲晓预言,随着手机自身功能的不断强大、网络带宽的不断增加,手机和运营商提供的增值业务种类越来越多,“媒体业务还将迎来高潮”。

  监管手机不良信息,到底难不难

  在手机网站涉黄 现象大规模爆发时,很多人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手机不良信息的监管较难。

  对此,李欲晓的回答是:此言既对也错。

  他指出,高度智能化的手机媒体技术,在为人们提供多样化、多渠道、高扩散性的信息应用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安全隐患和对网络舆论引导的挑战,比如绕过正规审核把关,个人制作的无线新闻可实现广谱化的传播;利用开放式的应用软件发布平台和各类智能业务;还有,各类接入技术的安全隐患,也使得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处于高风险状态。

  这使得操作层面上的监管不得不直面监管对象的复杂性,政策法律的可操作性,以及技术壁垒,等等。

  但是,要追踪查询涉黄源头,“技术上不是不可行,至少对于国内WAP网站是可行的”。

  李欲晓解释,手机媒体涉黄与互联网网站涉黄情况不太一样。手机淫秽信息的传播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主动定向发送,号码是多少,发送方式如何,以现有技术,都可迅速跟踪查找;另一种是访问黄色网站或者链接,通过公众举报等方式,也可以找到。因此,从理论上讲,对于国内手机涉黄网站的追查技术上可以实现;而对于服务器放置在境外的色情网站,则受到法律管辖权的限制无法简单采取技术措施解决。

  净化手机环境,运营商负有法定责任

  那么,谁该对手机网站淫秽信息的传播负责?

  李欲晓说,提供淫秽信息的内容提供商和服务提供商,无疑应是“发现一个查处一个”,整顿、关闭,甚至判刑,这方面是非常清晰。但对于运营商在其中应负何种责任,却比较模糊。

  就在一些手机用户起诉运营商应对手机传播淫秽内容负责时,曾有不少运营商公开“叫屈”,认为自己“只是筑路的,不会管也管不了马路上跑什么车子”,把监管责任一推了之。

  对此,李欲晓指出,这是概念偷换。

  他绘出一个手机媒体产业的链条(见上图)。

  他介绍,手机媒体业务产业链,由移动运营商、信息服务和内容提供商、终端生产厂商和最终用户几大主体组成。“这些主体间的关系均为分享利润。运营商在这条产业链中拥有网络的主导控制地位”。李欲晓指出,信息与应用服务提供商的各种服务,均必须通过运营商的相关网络提供给用户,并与运营商分成。

  根据运营商网站上公布的信息,一般情况下,运营商提供信息通道和计费平台,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分成比例是15%∶85%,“最高时也达到过5∶5”。比例或有不同,但李欲晓很肯定:“尽管在整个价值链中存在其他获利群体,但是在产业链中运营商是最大的获利者,甚至可以说,在任何一个环节点上,运营商都拥有获利的可能性。”

  从现有的针对运营商“责”的相应法律条规上看,运营商也不只是“修路”的,还承担了“检查站”与“收费站”功能。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明确规定,电信运营企业对于信息安全的规则原则是,“谁经营、谁负责”。而早在200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对运营商提出的监管要求中就包括:事先进行内容审核、加强日常技术监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等。

  “如果运营商全部规范地按照这些规定要求做到位,就不会存在今天涉黄信息泛滥的局面了。”对此,李欲晓指出,要求运营商对内容与服务的不良传播负责,“不仅仅是社会责任,更应视作法定责任。”

  “多点互动监管体系”中,政府这“点”尤为重要

  李欲晓也坦言,在手机网站涉黄现象的监管方面,单靠运营商履责,还不能奏效。应建立起“多点互动”的监管体系,形成包括政府、企业(包括运营商、服务和内容提供商、手机生产厂商)以及社会公众在内的体系。

  “政府这一"点"尤为重要。”李欲晓强调。因为“政策、法律和标准的主导者是政府”,可以更好地掌控和引导手机产业的未来走向,更可以对运营商的责任起到较强的“硬约束”。

  “既然淫秽内容提供商都可以定向"细分用户市场",为什么我们的内容提供商们,不可以开发一些益智类游戏、配合课堂教学的一些原创内容呢?”当然,这需要政府出台政策扶持。

  李欲晓介绍,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率先制定了相关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惩治网络侵权,而我国在这方面还比较滞后。“信息和网络是跨行业、跨部门的,只有通过法律才可能协调好各方利益。我们应该加速信息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研究和制定。”

  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刻不容缓

  “在规范手机产业的过程中,必须尽快建立独立于手机利益链条各主体外的第三方认证检测机构”。李欲晓认为,国内三大手机运营商均为国有企业,政府作用与运营商“负责”,在公众眼中,可能会存在“利益一致性”,因此,“第三方检测”不可或缺。更何况,“在现代市场上,第三方认证制度已经成为用以降低交易费用的有效制度之一”。

  针对公众个人如何防止手机媒体的不良信息,李欲晓形象地比喻道:中国网民正“浸泡在信息社会的海洋里”。他指出,大部分的受众是在盲目、被动地接受信息:人们上网时,很少自觉意识到信息的泄露;对风险不能充分预期,也不具备足够能力识别。

  李欲晓提出,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也可以有效防治手机“黄祸”。“要提高服务商的违法成本,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李欲晓说,目前的网站备案系统可以追踪网站主办者的信息,对于一些办过不法网站的人,将他们列入“互联网个人黑名单”,不允许其再办网站。

  李欲晓最后强调:政府要支持网络产业的快速发展,但一定要求运营商、服务提供商、终端厂商和接入商,遵循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规。“切不可因为出现了类似"手机媒体涉黄"之类的负面现象,就将网络媒体或手机媒体一棍子打死。”(记者 陈星星)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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