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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黑社会团伙两名主犯终审被判处重刑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27日11:14
  新华网沈阳11月27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普兰店市一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进行终审宣判,自创“蓝衣队”的这一涉黑团伙主犯尹洪德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八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0万元;主犯尹洪坤犯四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另外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到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普兰店市是大连市下辖的县级市,尹洪德、尹洪坤兄弟均系当地刑释解教人员。上个世纪80年代,他们创办了“蓝衣队”流氓团伙组织,作威作福,令老百姓胆战心惊。此后,尹洪德等逐渐拉拢、聚集社会闲散人员,力图形成更大势力,以暴力开道获取巨额财富。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至2007年,尹洪德、尹洪坤通过招募司机、雇佣员工、扶持经商、提供庇护等手段,分别纠集、网罗社会闲散及“两劳”释放人员,共同或分别实施不法行为,形成了以尹洪德、尹洪坤为核心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了攫取经济利益,在尹洪德的主持下,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非法经营、欺行霸市,获取了巨额利润。期间,尹洪德一伙还依仗其黑恶势力为他人“强迁”“摆事”“要账”,提供非法保护。

  此外,尹洪德一伙人还有多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强奸、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事实。2007年下半年以来,该团伙成员纷纷落网。

  今年3月,大连市金州区法院一审认为,尹洪德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业已形成了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等8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尹洪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一审宣判后,包括尹氏兄弟在内的14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是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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