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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可向居住地学校申请就读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2009年11月29日10:08

  三部地方性法规明年起实施

  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明年1月下旬召开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

   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可"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

   "逐步对城市其他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选择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将享费用减免等优惠

   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要签实习协议,并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本报济南11月28日讯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济南闭会,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港口条例》、《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其中《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港口条例》明年4月1日起实施。

   此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会议决定,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1月下旬在济南召开。

   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很多社会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作出了规定。针对公众关注的“有偿家教”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为了方便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条例规定他们可“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条例则规定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是不得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同时规定,政府应该设置专门接收“问题学生”的学校。另外,条例规定“逐步对城市其他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意味着180余万城市非低保家庭学生也将用上免费教科书。

   修订后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等问题进行了新的规定:对选择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费用减免等优惠,创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且可享受政府的贴息政策;条例还要求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要签实习协议,并规定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另外,条例还对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与程序、活动的内容与范围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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